“在一定意义上,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实际效果是民俗习惯能否为司法所用的‘试金石’。”[13]透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到,在民事司法的过程中,民事司法正确适用习惯,无疑会对民事司法大有裨益。
1.有利于填补法律的漏洞。法律漏洞,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阙如。[14]在域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在谢晖教授看来,“不论成文法,或者判例法,总会出现调整不能(法律规定与社会事实相冲突)或者法律空缺等现象,这是,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如何在民间法中寻求适合的规范裁判案件,就是必要的选择”。[15]在民事司法中,“用习惯规则补充法官面临的法律漏洞,以习惯补充法律漏洞,这是最常用的方法”。[16]在彭中礼副教授看来,“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具有现代司法意义,主要是补充法律漏洞和平衡个案”。[17]从案例之二来看,虽然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如何处理“不吉之房”的事情,属于法官“造法”的范围,但是该案民事法官充分考虑到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中追求喜庆、吉祥的心理,特别是装潢这种喜事期间发生的不吉祥事情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法律规定的字义和目的进行扩大解释,对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支持的,也是符合广大民众的心理。
2.有利于解决纠纷。朱苏力教授认为,“在当代中国法律审判(包括调解)中,仍然是以解决纠纷为中心的,尤其是在基层法院”。[18]习惯有解决纠纷的功能,习惯的正确适用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正如有学者认为,“法院对习惯和民间规范的宽容和合理利用无疑有利于改善基层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及社会效果”。[19]也有实务部门的学者认为,“不论是诉讼领域还是非诉讼领域,民俗习惯在纠纷解决机制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从案例之三来看,审结该案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要有效消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需要民事法官的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进行预测与衡量。该案中的民事法官看到了宁德地区的习惯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习惯意义上的约束力,较好地运用习惯于调解之中,妥善地解决了同乡之间的矛盾纠纷。(www.xing528.com)
3.有利于裁判结果社会可接受性。“司法过程中的可接受性对最终结果的可接受性有着重要甚至决定性地影响,整个司法程序的运行可以说就是为了促成或者巩固当事人对最终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21]从案例之一来看,民事法官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习惯、社会环境、价值观念等方面因素,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比较衡量,认为在当地农村即将结婚的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是众所周知的风俗习惯,并且有人证明男方的确为女方购买了“三金”。至于男方是否已经将“三金”给了女方无法得知,但是从女方已经收受了其他彩礼并给付了嫁妆这一事实,可以推定男方购买的“三金”已经给付给女方,认为本案男方的利益应当受保护的判断,这样作出的事实认定体现出了民事法官高超的论证水平和能力,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从案例之四来看,“终身大事”系我国众所周知的传统习惯,不在别人喜庆之日伤害他人自尊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该案不仅是对被执行人的尊重,也是对被执行人的情感关照,具有正当性。某基层法院执行法官较好地适用了习惯,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同与接受,妥善地解决了一起“执行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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