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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害 ,执行人自愿履行法定义务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某装潢公司承担汪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张小辉之父一怒之下将王大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多项损失。某一天,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群众举报,称被执行人正在某酒店举行结婚典礼。被执行人深受感动,婚礼结束后,自愿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

装潢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害 ,执行人自愿履行法定义务

1.习惯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援引、指引或依据

案例之一:常前茹等诉晏宪民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指出:“关于常前茹、秦献青上诉称晏宪民没有给付‘三金’,根据一审中晏宪民提交的浚县中国黄金店的证明和媒人郭长江的证言能够证明晏宪民给常前茹购买了‘三金’,符合当地关于缔结婚约关系的风俗习惯,能够证明晏宪民在婚前购买了‘三金’,并给付给上诉人常前茹,故上诉人称晏宪民没有给付‘三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6]在本案当中,民事法官认真履行了比直接援引法律裁判案件肩负着更大、更重的论证义务,将当地关于缔结婚约关系的风俗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小前提,依据该习惯支持了该案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2.习惯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援引、指引或依据

案例之二:汪某购买了一座新房,由某装潢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某装潢公司的3名工人因为怕冷生火取暖,没想到全部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为此,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装潢公司赔偿房屋购买时价款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某装潢公司承担汪某的精神损害赔偿。[7]在本案当中,“新房不宜发生死人不吉祥事情”尽管在法律上根本无法找到根据,但是我国众人皆知的习惯,在“穷尽法条”[8]情形下成为了该案裁判规范,同时根据习惯推出某装潢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之标准进行认定。

3.习惯作为民事调解的援引、指引或依据(www.xing528.com)

案例之三:原告张小辉是一名7岁的孩童,其父母在厦门海域从事网箱养殖,全家长期在渔排上生活。被告王大叔与张小辉为宁德老乡,在同一海域从事网箱养殖。平时,双方互有往来,偶有生产协作。2006年某一天,张小辉到王大叔渔排,与其狗嬉戏时不小心被其咬伤。张小辉之父一怒之下将王大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多项损失。厦门某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网箱养殖协会一负责人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宁德的风俗习惯,由被告上门看望受伤者,并送上20个鸡蛋、2斤面线和1斤白糖。[9]同时,法院出具了相关的调解书,这也是厦门全市法院第一份认可习惯作为纠纷解决依据的法律文书。[10]在本案当中,“被告上门看望受伤者,并送上20个鸡蛋、2斤面线和1斤白糖”是宁德地区的习惯,体现了宁德地区的民众共同情感,双方当事人都受该习惯的制约。法官比较容易地把该习惯纳入到调解之中,并将该习惯作为调解书的基本依据。正如谢晖教授所言,“习惯相对来说不是很重要的渊源,但如果证明是久经确立和被统一奉行的,并且是合理的和确定的,则也可以引为依据”。[11]

4.习惯作为民事执行的援引、指引或依据

案例之四:2006年,某基层法院在执行一件涉及借贷纠纷案件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名“老赖”,法院长期查找杳无音讯。某一天,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群众举报,称被执行人正在某酒店举行结婚典礼。为此,执行法官迅速赶到某酒店,发现被执行人正在酒店内宴请宾客,气氛热烈,大家非常高兴与开心。虽然执行法官好不容易找到被执行人,但执行法官考虑到中国人的习惯,还是决定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便衣进去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交流。被执行人深受感动,婚礼结束后,自愿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12]在本案当中,民事执行法官面对特殊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对接过程中所出现的模糊情形,从常规推理出发,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情感接受能力和心理承受度,尊重习惯,达到了民事执行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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