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中,更多的是有虚假诉讼的现象,事实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有的当事人谎称其他当事人虚假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主张,从而达到欺骗法庭、损害其他人利益的目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判决的四川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7],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郭某某、富建房地产公司、郭某签订借款协议,富建房地产公司和郭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诉人富建房地产公司主张本案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及虚假诉讼的嫌疑,其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借款关系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款项来源、借款去向、支付情况及借贷双方资信情况等事实,出借人李某某明知郭某某、郭某因借款涉及的法院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仍借款给家富健康产业公司和郭某某,不符合常理。法院否定了上诉人关于虚假诉讼的主张,将案件界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家富健康产业公司向李某某出具收到现金300万元的“收据”条,而且从李某某过去三年来银行账户记录,可以判断出其常有大额转账和大额取现行为,这也可以证明李某某具备大额现金交易的资信能力,符合交易习惯;担保协议落款处富建房地产公司的印章经司法鉴定真实,可以认定为案件所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是富建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徐某与山东元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8],原告徐某称,元华集团尚欠其借款,该借款由日升公司作连带担保。被上诉人星吉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徐某与元华集团之间没有借贷事实,双方所涉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利益,理由是付款通知单反映的内容与徐某陈述的不同,大量采用复息法律不允许,时间节点也刚好位于日升公司要把土地过户给星吉公司的执行程序时期。法院否定了被上诉人关于虚假诉讼的主张,将案件界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法院认定徐某与元华集团、日升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连带保证关系是自愿、真实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判决的陈某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9],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公司负责人戴某某就开始陆续向陈某借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建公司主张陈某与戴某某之间存在涉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理由是怀疑借据上加盖的印章为戴某某私刻;陈某因工作关系必然明知戴某某与二建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即戴某某不可能取得二建公司关于借款的授权等等。法院认定借款是戴某某的个人借款,借款的交付及还款行为均发生在陈某与戴某某之间,也即款项并没有汇入大庆分公司或者二建公司的账户,二建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也有的纠纷是由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多情况是当初基于某种熟人认可的民间习惯发生的资金借贷,后来出现纠纷,会有不诚信的一方想方设法否认借贷事实的存在。如在法庭审理中,有原告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判、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如《张某与付某、孙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显示,上诉人付某上诉称张某与孙某平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法院认定的理由是张某在一审中所提出证据都是虚假的,包括收据、现金取款凭证等;张某隐瞒了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以股权转让方式。法院判决涉案合同的订立经过平等协商,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有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与皮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1],上诉人王某称本案双方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而是明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理由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单据存在严重瑕疵,而且是采用了胁迫手段取得;双方是合伙经营关系,案涉款项是合伙建设工程的款项,并非借款,而且本金也没有那么多。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也提及上述观点。法院否定了上诉人关于虚假诉讼的主张,理由是还款承诺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下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各方对以前欠款数额的确认,并有承诺人马某、王某亲笔签名予以佐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是知晓的;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关系与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认可欠款的事实存在关联。(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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