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村规民约是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统一下发给各个村,一个乡镇下属的各村共用一份村规民约,听从政府的统一安排。村规民约本来应该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然而,在基层政府的干预下,却蜕化为行政管理的凭借手段。下面我们将结合调研资料,探讨当前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异化问题。
缙云县大源镇要求下属各村将治理违法建房列入村规民约,统一规定如下:村民建房时要向村集体缴纳10000元保证金,用于保证依规建房、落实安全责任、外墙粉刷、建筑垃圾清运等事项,房子建成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建房户不得违章乱搭建,不乱弃建筑垃圾,不得违反邻里协议,违者按照情节扣除相应保证金。按照该镇的村规民约,所有村民在申请建房过程中,都要事先与村里签订一份建房承诺书,需交纳10000元保证金到村集体账户上,并承诺如下:落实“三改一拆”工作,不超高不超宽、不违章不违建,严格执行审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规定;落实“五水共治”工作,不乱堆放、丢弃建筑垃圾;落实外墙立面美化工作,对新建房屋外立面进行拉毛和粉刷。
从社会效果角度看,大源镇上述村规民约依托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村民违章建房、乱倒建筑垃圾以及安全施工的问题。从形式层面看,这样的规定也堪称村规民约发挥实效的典范。然而,这样的村规民约条款明显具有自上而下推进的意味,村规民约并不是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讨论决定的,而是由乡镇府制定后统一“摊派”给各村。在这种情形下,乡镇政府成了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与其说是“村规民约”,不如说是“镇规乡约”,村规民约成为了乡镇政府推行“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等政策的便利工具。此外,既然是由镇政府统一制定的村规民约条款,即使没有强制规定保证金制度,一旦村民没有遵守,镇政府就可能发动国家机关实施惩罚,乡镇政府成了村规民约贯彻实施的坚实保障,村规民约俨然成为基层政府的强制性命令,严重偏离了自治章程的属性。(www.xing528.com)
与大源乡类似,缙云县石笕乡强调,要借该乡统一修订村规民约的东风,把“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珍惜石笕的“一草一木”和“好山、好水、好空气”等生态资源优势,确保治水成果,打造一张“山水石笕”生态金名片。从这一政治宣传意味浓重的表述中,我们可能感受到,乡镇政府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导,村民只是绿色化生态型村规民约的遵守者,在整个过程中,基层政府坚持“往上看”,借助村规民约贯彻“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政策,依托村规民约的落实打造生态金名片,让上级与外界有目共睹,村规民约不自觉间成了乡镇政府的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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