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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新乡贤与乡规民约的良性构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丰县梁寨镇新乡贤制度及其乡规民约完善问题的实证调研,可充分证明此点。新乡贤制度的出现,进一步凸显了强化乡规民约内生性和针对性的必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具内生性的、新的主体力量和机制。

民间法第17卷:新乡贤与乡规民约的良性构建

刘广登[2]

摘要: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必须重视乡规民约等乡村社会内生的“准法律规范”的规范作用。但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乡规民约目前多名不副实,缺乏应有的内生性、针对性等特征,这有深刻的乡村治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新乡贤制度的出场,不仅凸显了强化乡规民约内生性和针对性的必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具内生性的、新的主体力量和机制。对丰县梁寨镇新乡贤制度及其乡规民约完善问题的实证调研,可充分证明此点。

关键词:新乡贤;乡规民约;乡村法治(www.xing528.com)

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离不开国家制定法。但仅靠国家制定法,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很难真正构建起来的。乡村的有效社会治理,具有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多元治理、源头治理等多重属性,必须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重视乡规民约等乡村社会内生的“准法律规范”对村民的规范作用,以强化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法规范的有效对接和相互支持,增强乡村法治秩序建设的内生性和主体性。毋庸讳言,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乡规民约目前却普遍存在内生性不足、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由上级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包办代替、外力施加的痕迹明显。新乡贤制度的出现,进一步凸显了强化乡规民约内生性和针对性的必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具内生性的、新的主体力量和机制。梁寨镇新乡贤制度出场[3]后,尽管目前还没有带来该镇乡规民约在内容和适用等方面的内在性升级或优化,但它对乡规民约优化问题的凸显及其带来的制度性的优化机遇,也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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