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治安管理。清朝统治者对城市社会治安予以相当重视。除了设置官方组织以外,还在基层设置准行政组织——保甲制,以加强控制。同时,注意发挥基层民间组织和民间法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在城市,会馆、公所、慈善组织等民间组织在城市治安管理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约束本行成员遵守公共秩序;严把招收客师关,严格审查入馆人员,以防止本行成为匪徒藏身之所;鼓励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等。许多民间组织章程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如芜湖徽商的会馆章程就对会馆承担的治安职能作出了规定。
——议往来同乡亲友入寓住宿,必须局内之人保举,方准入寓住宿,自带行李,自备伙食,议留三个月为度,不得多住,候堂内充实,再为增益。
——议有等游手好闲、来历不正之人,即局内保举者,亦不准留住,如违,管寓之人,即行辞出。一议寓内住宿之人,设立行簿,或立粉牌,以便登名,并住何邑何乡,保送何人,记定日期进出。
——议寓内住宿之人,无论冬夏,定以二更为度,如二更不归者,寓内不准开门纳入,如违,管寓之人,即行辞出。
——议寓内住宿之人,各宜谨慎安分,倘有酗酒斗欧[殴]以及嬉戏嫖赌等事,即交保举者领出无辞。
——议寓内住宿之人,设立行簿,或立粉牌,以便登名,并住何邑何乡,保送何人,记定日期进出。[15]
2.城市消防管理职能。水会等消防组织及其章程在城市消防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天津水会规章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先鸣锣街中以齐众”。火警锣声称“传锣”,锣声急快,从火场由近及远,依次传递。火没后也要鸣锣,但节奏很慢,称“倒锣”或“缓锣”。水会成员即伍善闻警后要马上到会集合,水会首领要先带领伍善向“火神爷”像跪拜,称“辞火神”,然后携救火器具奔向火场。[16]到了晚清,更多民间组织参与到消防事业中来,如清末苏州的安徽会馆。关于救火要领,章程是这么规定的。
一、救熄宜踊跃也,一闻火警,各值事即可请龙,须按定各执事,不得乱错。(www.xing528.com)
二、救熄宜须念定地势安龙,以截火头为要。
三、救熄全资水功,取水人等无论远近,不得有误。如误棍责。
四、救熄出行时须仍照平素操练安详,值龙人尤宜谨慎将事,不得手忙脚乱,致坏器具。
五、火场人最繁杂,凡随龙人等不得擅离,一则可保龙上器具不得失错,一则兼可弹压,庶保无抢火之虞。
六、取水兵三十二名,一闻火警即至库,各取水斗一个,耳旂一支,将平素号衣脱下换穿,救熄号夹事完后,仍至库交纳,一一晾于风前,以免烂坏。
七、值龙头人闻火警即至库取激水长袋,随龙至火场专司其事,事完后至库须将水袋用竹竿晾起风口,以免霉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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