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法官+德古”“国家法+习惯法”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的实施,突破了原有的司法调解框架,有效地整合了民间调解资源,实现了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构建了调解新格局,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具体体现在:
1.法院民商事调解发生可喜变化,法院工作呈现“四升四降”良好局面。“四升”:受案量大幅上升、调解率大幅上升、执结率得到提高、法院满意度和公信力得到提升。“四降”:群体性纠纷案件下降、涉法上访下降、二审改判率下降、二审发回率下降。
2.使民转刑案子得到化解。彝族地区山高路远,纠纷发生时,相关部门人员很难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常常导致无法挽回损失。由于彝民们家支观念根深蒂固,彝族习惯法鼓励血亲复仇,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就很可能演变成为群殴、群伤,甚至家支械斗。特邀人民陪审员因与村民往往是同村同邻,在一些突发性事件中,常常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展开前期劝导工作,控制事态恶化,最后协助干警法院进行调解,避免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www.xing528.com)
3.彝族传统优秀文化得到弘扬,民间调解资源得到一定整合。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民宝贵历史财富,它的存在与有效运行,对当前凉山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以公正性支撑其生存与发展,其声望是以个人素养及纠纷化解能力的高低而定,他们一身正气、处事公正、引古论今、明辨是非、说服教育力强,成为“特邀人民陪审员”,又进一步提升了公信力,使其调解的便捷性、实效性、可执行性等优势得以淋漓尽致地发挥。既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了民事案件调解率,又使民间调解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道路。
4.促进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有效衔接。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实质上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与习惯法的内容之间的互补合作,在现实调解中就是要兼顾国家法和习惯法进行调解。对于占总纠纷量多数的婚姻纠纷,因每年因此引起的涉群案件很多,一般考虑采用习惯法;对于刑事案件,不允许“刑案民调”,但并不否认民事赔偿部分通过协商解决。法院在处理时邀请“德古”参与调解,传统习惯和国家公权双管齐下,以化解纠纷,使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有机衔接起来。彝族习惯规范虽然无国家法的明文规定,但他却深深扎根于彝族民众的内心之中,长期以来调整着彝族社会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有时甚至发挥着国家法不可替代的规制作用。当然,彝族习惯规范与国家法存在冲突,需要对彝族习惯规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能实现彝族习惯规范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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