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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在《民间法》中的特点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法官+德古”“国家法+习惯法”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在具体的纠纷调解实践中,与以往的传统民间调解和现代司法调解相比较,显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和优势:1.立案迅速,程序便民。农村彝族群众大多只会说彝语,汉文化程度低,书写诉状困难。通过口头立案,免交诉状,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纠纷调解需求。彝族农村地区多为高山地区,居住分散,而特邀人民陪审员在办理民事纠纷时,可以上门服务。

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在《民间法》中的特点

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法官+德古”“国家法习惯法”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在具体的纠纷调解实践中,与以往的传统民间调解和现代司法调解相比较,显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1.立案迅速,程序便民。纠纷发生后,在特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在法律的原则框架内可以当天立案、当天调解。

2.口头立案,免交诉状。农村彝族群众大多只会说彝语,汉文化程度低,书写诉状困难。通过口头立案,免交诉状,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纠纷调解需求。

3.上门调解,提高效率。彝族农村地区多为高山地区,居住分散,而特邀人民陪审员在办理民事纠纷时,可以上门服务。同时,利用赶场天、节假日时间和人员相对集中的时机进行调解。(www.xing528.com)

4.担保措施,确保质量。对矛盾时间长、历史恩怨深、案情复杂的疑难民事纠纷。采取担保措施,即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请双方家支的“苏易”来担保,不会轻易反悔。彝族谚语说:“戴金子腰带的人,推翻不了戴麻绳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由此增强了习惯法的权威性,提高了人们对习惯法的信仰,从另一个角度讲“德古”的公正性意义得到了社会认同。

5.调解和解,确保执行。经特邀人民陪审员调解的案件,按照习惯法约定执行,既能当场兑现调解协议,也能事后很快履行,避免了“执行难”的问题。

6.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特邀人民陪审员虽然对法律不是很熟悉,但熟悉农村的生活习惯和思维习惯,熟悉农村的乡间规定和规律,同时和农村群众在心理上较为接近。特邀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对熟悉国家法律的法官也是一个相互学习的机会,使法官更加了解本地方的调解习惯和规律,从而能够进一步将法律与地方习惯相结合,为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审判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而特邀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合作及调解配合下,也能从中学习到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从而逐步认识到国家法律的好处和作用,也有利于特邀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形成一个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良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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