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古”精通天文地理、伦理道德、占卜、科学历史,从远古以来即是地方的社会精英与断案判案者。在处理案件时,并不会顽固地排斥国家法律与政策,恰恰与此相反,他们在断案时常常把习惯法和国家法结合起来使用,使其更具说服力,起到更好的效果。国家法与习惯法通过调解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断协调适应融合,使国家法为彝族人们所认识,也使习惯法与时俱进不断现代化。彝族多元化调解机制,就是要把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调解人的优秀德古,吸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在国家法律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习惯法和善良风俗习惯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改造带有奴隶制社会烙印的传统习惯法,将国家法和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发挥德古知晓习惯法、能言善辩、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通过调解机制的运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功能,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一个正式制度性对话渠道。具体是将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与习惯法的内容进行合作,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要想协调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合理发挥德古调解的传统职能是方法之一。将德古吸纳为法院的特邀人民陪审员。在调解案件时,德古可以不违背法律规定为基本准则,而不是要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每一个环节,应当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即可。其实,这也是满足了调解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自愿和合法。一般通过德古调解的纠纷,当事人都会自觉履行。而且,德古调解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反悔。德古还可以把国家法和彝族习惯法结合在一起解决纠纷,而司法部门也应当对此作出适当让步,而不是一味地要求须按国家法处理。(www.xing528.com)
案例:原告A(彝族,男)与被告B(彝族,女)按照彝族民间习俗为双方的子女订立了“娃娃亲”,原告家给了被告家500元的彩礼并按照彝族的习惯举行了仪式。此后,被告的父亲去世时,原告家又先后拿出1000元钱去吊唁。现被告家向原告家提出辞退这门亲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发展到恶性斗殴,其事态进一步扩大。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家赔偿损失10000元。法院接到诉状后,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到当地展开全面调查和走访得知,原、被告是邻居,因两家的家长关系比较好便指腹为婚。孩子出生后,原告家便给了500元彩礼,并订立了“娃娃亲”和按照习俗举行了仪式。但两家子女长大后,被告家的女儿不愿意嫁给原告家了。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和恶性斗殴事件。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法院考虑到彝族民间风俗习惯,加之双方家支大、人员多,如轻易下判,不仅不能缓解矛盾,可能还会使矛盾激化,甚至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法官和彝族“德古”特邀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德古”也按照德古调解程序反复做双方的工作。最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家返还原告家彩礼500元并一次性给予补偿金4500元;双方从今以后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尊重彝族风俗灵活运用法律,用国家法律引导少数民族民间习俗向法治化轨道转变,做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的处理既尊重风俗习惯,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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