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面临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型,由“管理”到“治理”不仅仅是语句用词的变化,更是回应了在社会转型期的人民的基本诉求,从单向的国家对社会的管控,转为双向的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共治,这反映了政治理念的深刻变化。正如有学者指出:“治理与统治虽然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其内涵却已经大相径庭。治理不一定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其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等公共机构;治理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强制,而更强调上下互动,注重合作、协商、引导等非正式制度安排。”[22]在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中,除了主体中的上与下的互动,制度中引入非正式制度,与之相对应的,要在规范层面实现从以齐一化秩序为追求的国家法对民间规范的压制转向为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合理包容,以实现大小传统的契约式沟通,这种沟通不仅是静态意义上,“国家制定的法律既充分体现高层的精英理性和大传统的既存,也充分体现低层的大众理性和小传统的既存”。同时也是在动态意义上,“大小传统间的互需互动机制,同时又长期影响着法律在这种互需互动机制变迁时的修正”。[23]由《闯关东》所反映的民间社会规范,及其与当时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提出对当下社会治理中实现大小传统的契约性沟通反思。
《闯关东》中所反映出的国家法对民间社会生活的调节不能,正是西方契约性法律不能根植于民间生活的必然结果,而国家法在面对移民社会中的不同性质的规范时,没有区分其中利弊,对传统儒家礼法规范和江湖规矩中一些与国家法不相冲突的部分。例如儒家的“信义原则”就部分符合商业社会中守信誉的商业规范的要求,江湖规矩中的“利益分享”以及在某些场合下身份上的平等追求,也颇为接近对商品经济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和市民社会中公民平等的追求。对这些可为当时国家法借鉴的民间规范中的合理因素,却由于当时一味追求建立西方性质的契约性法律制度,希图以政治国家总揽全局,国家法丧失了和民间规范合理沟通的机遇,在很多场合形如具文。由此,当下为呼应社会转型和协商民主发展的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国家法的制定应当适时将根源于民间生活合理的通行准则纳入到制定法中,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例如民事调解、刑事和解等场合引入民间规范,即使是对一些社会边缘势力所自生自发的一些内部规范,例如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等等,只要不与国家法发生较大冲突,大可划入社会自治的范畴,减少国家的法的干预。(www.xing528.com)
当国家法式微,民间规范完全僭越了国家法的地位,甚至与其发生激烈对抗的时候,这时的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沟通也是不是契约性的,相反民间规范会对国家法产生压制、逆反和破坏,从而不利于未来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情境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治理中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在《闯关东》中,朱开山对家庭成员施行家法的权力,无疑某种程度上僭越了国家法来进行干预。而在家族外部所盛行的私力救济行为,尤其是暴力性质的私力救济,会严重破坏国家法的规制作用;而江湖社会中团体内部盛行的私人章程,在诸多地方以暴力行为作为支撑,甚至会取代本应由国家所享有的刑罚权等权力。由此,在当下社会治理进程中,我们需要看到民间社会中也有对国家法极具破坏性的规范形态,例如某些偏僻乡村地区仍盛行施行家法、在一些黑恶势力团体中严格的组织分工和私人章程反而会冲击正常国家法律秩序。对于民间社会中这部分僭越国家法的规范形态,国家法就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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