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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以《闯关东》为例》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前文所述电视剧《闯关东》所反映的是,在清末民初时代背景下的移民群体的社会格局及其民间规范,这一时期在政治领域中,是中国传统“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分工合作的局面逐步结束,政府试图通过引入西方法律制度来建立起“政治国家”统揽全局的结构体系。在《闯关东》中,民间的冲突解决大多是依赖例如乡土社会的家族内部的施行家法或者长老裁决,在剧中反映为朱开山对几个儿子的管教权。

正如前文所述电视剧《闯关东》所反映的是,在清末民初时代背景下的移民群体的社会格局及其民间规范,这一时期在政治领域中,是中国传统“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分工合作的局面逐步结束,政府试图通过引入西方法律制度来建立起“政治国家”统揽全局的结构体系。[19]政治国家的建立所引入西方现代形式的国家法,与根源于传统同时源自民间生活的民间规范必然发生激烈的互动。谢晖先生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功能性的两分,将“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进行了结构性的划分,并认为只有城市化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以功能视角取代结构视角。[20]回顾《闯关东》所涉及的民间社会规范,主要是清末民初乡村社会及其脱胎的江湖社会形态和规范,笔者将进一步考察《闯关东》中所反映的民间社会以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并引入情境—话语框架来分析,以“市民社会”作为理想情境,来指明这种互动关系的导向。

《闯关东》所反映的移民社会之不同于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之处,就在于这是一个多元规范并存的社会,从时间跨度上由清末到民国,其间上层的国家法、乡土社会中的儒家礼法规范,江湖社会中的江湖规矩共同交织着。

从上层国家法的角度来看,《闯关东》所反映的国家法介入无疑是较少的,在为数不多反映国家法的情节里,所展现的也是国家法对民间生活的调节不能或借助民间规范才能执行下去。全剧一开始,饥荒时期朱传文在准备迎娶鲜儿的时候,作为聘礼的一担小米却被饿极了的土匪劫去,却无官府干预的身影,这似乎就暗示着当时国家法的式微;在其后的朱家闯荡历程中,国家法的介入除了象征性在辛亥革命之时的朱家的剪辫之举,并无太多实质性的干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公器私用,国家法沦为私人利益的帮手,例如朱开山在老金沟淘金时,清朝治下的官府就与土匪和金矿掌柜沆瀣一气,串通起来垄断金矿的生意,把持路口,收敛钱财,与匪帮无异。对于原来金矿掌柜贺老四的被害,酒店老板娘对朱开山说的话,无疑表现了国家法的尴尬境地:“这老金沟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死个人也是官不究民不报的,也就息事宁人了。”即使在少数国家法起积极作用的场合,也难逃沦为工具主义利用的命运,例如在日本森田物产和朱家参股的山河煤矿公司,就甲子沟煤矿开采权一案的审理中,东北地方法院虽然秉着民族大义作出日本森田物产败诉的裁判,且不说其后的日本占领东北让裁判形如具文,就是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多次私下与朱开山一家碰面,就违背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可在“救亡”时代背景下,国家法的工具性被利用也就在所难免了。

从下层民间社会所延伸出的民间规范角度来看,国家法规范民间生活大多时候的调节不能正是民间规范彰显生命力之所在,这也是西方现代法律制度面对中国传统社会形态的碰撞的结果。在《闯关东》中,民间的冲突解决大多是依赖例如乡土社会的家族内部的施行家法或者长老裁决,在剧中反映为朱开山对几个儿子的管教权。又或者是依赖江湖社会中团体内部的私人章程,例如鲜儿入伙二龙山以后,定下规矩——众兄弟不得欺辱妇女,违者杀无赦,鲜儿亲手将违背这条规矩的三当家击毙。而在家庭或江湖团体之外的纠纷解决,私力救济的作用则堪比国家法,无论是暴力型的私力救济,例如朱开山对杀害结义兄弟贺老四一干人等的报复行动,还是和解性质的私立救济,例如朱开山因传武的逃婚而向韩老海登门赔罪,所发挥的化解冲突的作用也是当时国家法所不能比的;更有甚者,私力救济会公然与国家法相冲突,例如土匪头领震三江两次入狱、鲜儿的入狱,朱家人先后采取金钱贿赂、暴力劫法场、偷换人贩等手段施救,公然违背国家法。(https://www.xing528.com)

以上种种在《闯关东》中所反映的民间冲突的解决方式的运行,都有赖于相应民间规范的支撑,例如儒家礼法和江湖规矩,而这些民间规范,又是根源于当时移民社会所促成的特定民间生活中,儒家礼法的规范既是大多数移民本身,尤其是山东移民本身所具有文化传统,也与乡土社会的农业耕作相适应,而江湖规矩则是离不开时局动荡、商业兴起、大量移民迁入、传统农业的分离等因素,可以说江湖社会是伴随传统社会的分离而兴起的。通过《闯关东》,我们发现借助西方现代法律形式法律移植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因为没有根植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在乡土社会和江湖社会陷入反而调解不能的境地,但民间社会却并未陷入规范阙如的状态,依靠内在于民间生活的民间规范来规制着民间社会的价值准则、行为方式、冲突化解等。

考察完《闯关东》所反映的清末民初乡村社会及其脱胎的江湖社会形态,以及民间规范与国家的法互动,笔者再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作为理想情境,以“市民法”作为话语手段,反过来去观照这段历史,可以发现近代变革中的中国社会,并不是“借助一元化权威的意识形态来沟通大、小传统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放任‘地方性知识’,否定‘普世性知识’,从而以小传统取代大传统”。[21]因为闯关东所促成的移民群体的儒家礼法规范和江湖规矩,并没有被获得官方的正式明文认可,只是在民间生活自发的基础上起着规范作用,小传统的重要作用的发挥,并不等于“小传统”的普适性成为了大传统。现代形式的国家法,在其触手可及的一小部分城市商业文明地区发挥着规制作用,而在其鞭长莫及的乡土社会和遍布城乡的江湖社会里,民间规范则发挥着重要规制作用,虽未得到国家法的正式认可。对于这种默认性质的国家法和民间规范的分工,基础却是不稳定的,随时面临着一方倾轧另一方危局,当面临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不足的局面时,民间社会规范就会发挥主导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消解掉国家法的权威,使得国家法形如具文,这一点在《闯关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朱家的闯荡历程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民间规范的支撑。而当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法却又借助党化意识形态全面覆盖了基层民间社会,使得民间规范在夹缝中艰难求生。这种不稳定国家法和民间规范的沟通关系,正是当时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分的理想政治结构类型未得到实现的结果。《闯关东》中所反映的“市民社会”力量无疑是微弱的,更多是基础深厚的“乡土社会”和脱胎于其中的“江湖社会”,在西方自下而上进行整合的政治结构中,下层“市民社会”力量的微弱无法催生出上层“政治国家”的构建。而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期却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是自上而下的性质,如何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培育起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又该如何引导民间社会和民间规范,为当下的社会转型提高助益,正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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