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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治理的目标追求:民间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治理就是指依靠制度和规范的治理,制度和规范的存在能够尽可能地排除事件发生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从而能够为个人行动选择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理性的后果预期。二是要构建合理的乡贤治理程序和规则。只有将乡贤行为置于合理的程序和规则之下,才能避免乡贤权威运用的任意性和主观判断的武断性。

乡贤治理的目标追求:民间法

一直以来,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基层治理民主法治化是我国农村治理工作的主题。就农村治理而言,所谓民主,是指赋予农民主体性地位,让农民都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决策过程,并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行使对农村精英的控制;法治化则是指法律和制度性因素在农村日常事务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让人人都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成为社会常态。由此,我国当前推进农村治理的关键在于:赋予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前提下,用制度和规范代替个人人格和权威,即在推进乡贤治理的同时,强调用规则治理取代权威治理。

规则治理就是指依靠制度和规范的治理,制度和规范的存在能够尽可能地排除事件发生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从而能够为个人行动选择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理性的后果预期。在此要特别指出的是,制度和规范不仅包括宏观的结构特征,也包括微观的结构特征。与权威治理相比,规则治理的优势主要在于:(1)改变了权威治理主体单一的局面,让权威治理中的被治理者也成为了治理主体中的一元。当所有人成为治理主体而不再是被治理者时,治理就成为一种“对事不对人”的理性事业了。(2)各治理主体之间围绕规则展开互动,因为有规则可循,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时能够对精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限制,从而能够成功防范精英权力的任意行使,抵制社会精英的不合理性行为。(3)规则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使得治理更为追求过程的理性化,这样,通过公民之间基于权利义务充分博弈之后达成的结果更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化。将规则治理引入乡贤治理之中,一方面意味着普通村民不再是乡贤治理的对象,而是与乡贤一道成为治理的主体,共同对公共资源配置享有支配性话语权;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乡贤必须在制度和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治理权力,让自己的行为置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之下,以避免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当然,在乡贤治理中引入规则治理并非是要完全排除乡贤的权威作用,而只是要求乡贤在规则的轨道上运用权威,让规则凌驾于乡贤权威之上(毕竟制度和规范才是现代治理中的根本性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当今乡贤治理实践中富人村干部的“家长制”作风,保证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

要想让乡贤治理从“权威治理”转向“规则治理”,从理论层面上来看,首要任务就是在构建以农民权益为中心的乡村治理体系时,对乡贤的作用进行合理定位。“农民权益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农民作为国家政治共同体成员,享有公民权,二是农民作为村庄集体共同体的成员,享有村民权。”[18]乡村治理体系的建构不仅要着眼于农民村民权的解决,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农民公民权的解决。只有将农民置于整个国家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地位,才能让农民真正获得主体性地位。相应地,在推行乡贤治理时,也要以农民权益保护特别是农民公民权的获取为宗旨来展开。具体来说,就是让乡贤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参与到公共资源分配的博弈过程中去。如何让乡贤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一方面是要重新构建村民自治组织,让农村公共资源真正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当村民对农村公共资源真正享有自主权时,乡贤的产生、认可和罢免均由村民决定,这样,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就会成为乡贤行为的唯一动机和目的,乡贤也就成为了农民权益的真正代言人。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过度干预,以防止乡贤被基层政权内卷化。从本质上说,乡贤属于民间自治主体,他因为高尚的人格和超强的行动能力被村民推为代表而成为村民与国家政权沟通的桥梁,但他最终身份仍属村民代表。此时,如果国家权力对乡村资源控制过多,对乡村公共事务干涉过大,乡贤为了获取乡村公共资源分配中的话语权,必然会向基层政权靠拢,久而久之就会被基层政权内卷化。当乡贤成为与基层政权一体化的治理主体时,那他在乡村治理中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www.xing528.com)

从实践层面来看,乡贤治理从“权威治理”转向“规则治理”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完善村民选举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村民选举由民政部负责监督实施,省级和地方民政部门以及政府官员来具体执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民政部和地方民政官员扮演着实施、执行、解释、仲裁村民选举和相关法律的多重角色”。[19]虽然政府主导对村民选举制度的实施、改进和推广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政府权力对村民选举制度的过度涉入不仅会使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还会削弱村民选举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此,应当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建立一个全国非营利性或半政府性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来执行、监督和评判村庄选举,以保证村民选举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独立和自主的村民选举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了乡贤(富人村干部)治理的公正性。二是要构建合理的乡贤治理程序和规则。“任何实体的目标定位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20]乡贤治理的目标在于保障农民权益,实现乡村发展。这一目标不能仅仅依靠乡贤这一特殊主体的人格和品性来实现,而要依靠合理的程序和规则来完成。只有将乡贤行为置于合理的程序和规则之下,才能避免乡贤权威运用的任意性和主观判断的武断性。就调解而言,“包含利己动机和共同动机两方面的‘契约性调解’”[21]是符合法治化要求的一种调解,也是我国未来调解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当建构一套恰当的有利于“契约化调解”产生和发展的程序和规则;就公共事务治理而言,应着眼于乡贤治理的过程,即乡贤治理行为和村民应对行为的一般性特征,构建一套旨在以规范乡贤权威运用以保证农民权益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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