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周口市平坟复耕:符合殡葬改革与社会发展,需充分沟通

周口市平坟复耕:符合殡葬改革与社会发展,需充分沟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心而论,周口市“平坟复耕”在话语上符合我国殡葬体制改革精神,与社会发展总趋势相符合。“平坟复耕”与传统文化也并非天生势不两立,任何改革,如果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取得民众理解,也是能顺利推行的。如果制度在设计与执行时做好沟通工作,经过调研与讨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把握好制度推进的尺度、力度、强度,制度推进的阻力就会减少很多,也容易取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周口市平坟复耕:符合殡葬改革与社会发展,需充分沟通

平心而论,周口市“平坟复耕”在话语上符合我国殡葬体制改革精神,与社会发展总趋势相符合。“平坟复耕”与传统文化也并非天生势不两立,任何改革,如果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取得民众理解,也是能顺利推行的。也不是说土葬方式不能改,而是改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来推进,推进的强度如何把握,都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如果制度在设计与执行时做好沟通工作,经过调研与讨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把握好制度推进的尺度、力度、强度,制度推进的阻力就会减少很多,也容易取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比如说在农村,人们一般只祭祖到三代以内的祖坟,三代以外的祖坟基本上就没有人去祭祀了,这些坟也就成为了孤坟野坟没人打理了,这时候平掉这些坟墓是没有多少人反对的。而周口市政府不分亲远“一刀切”的平坟做法当然遭到人们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平掉那些刚去世的新坟是最没人性的。

城镇化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演进过程,其中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在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及其推进都要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依靠合法化来建制的,但以何种方式实现合法化却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诚如前面分析的,在当下的城镇化进程中,仅仅建立在合法律性或某种政治权威基础上的合法化,已经很难应对城镇化中面临的诸多挑战了。破除这种困境的出路是走向沟通合法化,在沟通的基础上达成的理解与共识,可以为制度的推进提供最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Wei Zhiming

Abstract:Legalization is to make a system,action,is in line with the dynamic process of legal requirements for support,approval,recognition,participation.Zhoukou city government in“flat Fen rehabilitation”system to establish a presence in the crisis of legitimacy and promotion,especially the legal legitimacy and social legitimacy.In towns to avoid the crisis of legitimacy examination system in Zhoukou city to the communication routes of legitimization.Communication legalization should reflect the“inter subjectivity”,“dialogue”,“communication”.

Key Words:urbanization;legalization;legal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注释】

[1]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15YJAZH080);广东省“十二五”哲社规划课题(GD13CSH02);潮州市“十二五”哲社规划课题(2012—C—08)。

[2]韦志明,法学博士,广东韩山师范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3]“平坟运动”引起了国内外各主流媒体的全部介入,并引发了大量的批评。具体如:《河南周口“平坟运动”可休矣》,2013-3-28,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21112/17522982.html;《河南“平坟运动”破坏“美丽中国”大业》,2013-3-28,http://blog.huanqiu.com/334042/2012-11-28/2646867/;《平坟一定要简单粗暴吗?》,2013-3-28,http://www.kaixin001.com/infzm/diary/view_45324129_51218533.html.等等。

[4]魏顺光:《殊相的文化: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祖坟观——关于河南周口市平坟事件的文化省思》,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5]夏泽祥:《论坟墓上寄寓的权利是“死者的安息权与后代的监护权”——基于宪法权利的视角》,载《政法与法律》2013年第5期。

[6]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7]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8][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树博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页。

[9]S.M.Liet.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Economic Developmentand Political Legitimac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53(March1959),p.86.

[10]G.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11]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www.xing528.com)

[12]新浪网:《河南周口平坟增加3万亩地建设机场要1.5万亩》,http://news.sina.com.cn/c/2013-01-03/04572594473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7日。

[13]新浪网:《河南周口平坟增加3万亩地建设机场要1.5万亩》,http://news.sina.com.cn/c/2013-01-03/04572594473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7日。

[14]搜狐网:《河南周口一夜恢复百万座坟墓乡镇称等上面政策》,http://news.sohu.com/20130220/n36650069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7日。

[15]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16]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17]虽然在哈氏和范氏之间的一些人的研究也涉及沟通理论,如帕森斯和卢曼的社会功能论也把“沟通”看成是社会系统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但这里的“沟通理论”主要指向系统内部的“沟通”,不指向行动者,而哈氏、范氏的“沟通理论”是指向行动者的以达成理解或共识为取向的行动类型。

[18]孙国东博士认为,在哈贝马斯理念中的“communication”(德语)或“communication”(英语)一词应该翻译为“沟通”而不是“交往”才更能体现哈贝马斯的理论内涵。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沟通”更能强调“人际互动中的理解或共识”的意境。(见[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页以下)所以,这里的交往理论其实就是沟通理性。

[19][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6》,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页。

[2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6》,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7页。

[21][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页。

[22][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2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7页。

[2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8页。

[25][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80页。

[2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5页。

[27]孙国东《“交往”抑或“沟通”?》,载[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355页。

[28][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