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合法化就是在社会中得到认可、承认、支持、参与以使其具有社会合法性的过程,社会合法性就是社会适用性问题。任何制度要想在社会中得到有效推进,都应该与社会相契合,接受各种社会要素的有效检验,这些社会要素既可以是规范层面的要素(道德、宗教、习惯、惯例、礼仪、风尚等),也包括观念层面的文化、价值、信仰、社会心理等要素。如果一项制度与社会要素相冲突,制度推进的难度则会增加,其合法性就会减损。反之,则会增强其推进的有效性。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惯例、礼仪等规则体系和儒家教义观形成的传统文化,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历史连续性,对民众的行为、观念、思维方式、心理认知都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力。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些因素构成了当下农村地区的社会合法性基础。具体到丧葬活动来说,一方面,中国人历来对去世的人有厚葬传统,从死亡出殡时的烦琐仪式,到每年定期的祭祀活动都很有讲究。另一方面,中国人历来就有“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慎终追远”“敬天法祖”的法祖尽孝观念。因此,为死去的亲人选择一块墓地,定时定期地来墓地进行祭祀,是人们寄托哀思,延续与死者情感的最好表达方式,是后人对已故亲人尽孝的具体行动。所以,坟墓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有着很重要的社会伦理功能,汉刘熙的《释名》对“墓”的社会伦理意义和作用做了解释:“墓,慕也,孝子思慕之处也”。在农村,丧葬活动和丧葬观念都是通过土葬形式体现出来的,土葬习俗已在中国沿袭了上千年之久,深嵌于人们日常生活。殡葬改革制度的核心就是以火葬取代传统的土葬,实现人们传统观念的现代化转变。这种改变不仅仅是观念上的转化,同时也是生活方式上的转化。因此也可以说,殡葬改革制度推进的合法化不仅取决于它本身内含的现代文明基因的多寡,还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吸纳传统文化的基因,取决于它如何处理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把改革的阻力减到最小限度。面对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存在,殡葬改革制度的合法化路径绝不是也不应该是简单地以现代取代传统的置换过程,而是现代与传统如何对话沟通、对接吸纳的渐进过程。正是因为这样,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没有“一刀切”地在农村全部推行火葬,只是强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这表明了殡葬改革者对传统文化还持有理性的克制态度,同时也传达了殡葬改革的基本路径。
只可惜周口市政府并没有真正领悟到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提倡的改革路径,而是在“平坟复耕”中采取“一刀切式”的平坟方式。周口市政府网站刊文就表明了这种决心,“对还没有平、迁的坟头,坚决平、迁到位,不留死角”,“要一战到底”。周口市政府发布的“1号文件”中提出全市要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火化率100%的明确目标。而作为周口市殡葬改革试点县的商水县更是提出三年内平掉农村所有坟头的计划。这种简单粗暴的平坟做法无异于切断了殡葬改革与传统文化的联系,是对社会传统道德观的彻底摧毁,实际上是对中国民众传统道德情感的粗暴伤害,可想而知它不可能在社会层面取得合法化。情况也正如所料,周口市殡葬改革制度的推进陷入困境。一方面,周口市的这种做法遭到了海内外民众的强烈声讨:2012年11月8日,北大、清华的张千帆、许章润等26位海内外学者在网上联名,提出要求周口市政府立即停止“平坟运动”的紧急呼吁书;2012年11月12日,环球时报发表旅外华人幕朵生文章《河南周口“平坟运动”可休矣!》;2012年11月8日人民网发文《别让平坟的锄头破坏“美丽中国”》;2013年2月21日东方申报发文《周口平坟教训:政策不应挑衅滔滔民意》,等等。另一方面,那些被平掉祖坟的农民在春节、清明节期间又把被平掉的祖坟重新拢起,周口市一夜之间恢复百万座坟墓,[14]这是民众用行动的方式否定“平坟复耕”的最好注脚。可以看出,周口市的“平坟复耕”工作彻底地陷入了社会合法化危机。(www.xing528.com)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周口市政府在“平坟复耕”中推进的殡葬制度改革并没有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反而在各个层面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合法化危机,特别是法律合法化与社会(文化)合法化方面尤甚。这是周口市“平坟运动”最后歇菜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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