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周口市政府在殡葬改革中的合法化危机

周口市政府在殡葬改革中的合法化危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口市政府在“平坟复耕”运动中也试图使其制定的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办法、决议等具有合法律化特征。恰恰是在法律系统的整体合法律化问题上,周口市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制度出现了合法化危机。这两个法律规定都赋予民政部门以强制执行权。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这意味着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的强制执行条款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因而是无效的。

周口市政府在殡葬改革中的合法化危机

法律合法化即是要在法律系统中实现合法律化的过程。合法律化(合法律性)是城镇化制度推进中的核心,因为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时代共识的当下中国,任何制度的产生与推进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或者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是城镇化制度推进的刚性要求,否则就会出现法律合法化危机。周口市政府在“平坟复耕”运动中也试图使其制定的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办法、决议等具有合法律化特征。如周口市发布的2012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中也宣称,是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来制定的,表明周口市推进这场“平坟复耕”运动的纲要(实施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的这种合法化努力虽然值得称道,但却是对合法律化的片面理解,因为合法律化并不意味着仅仅以符合某个法律或某个领域的法律规定,而是指整个法律系统内的合法律化,这要求合法律化要实现法律系统内的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不冲突、不矛盾。恰恰是在法律系统的整体合法律化问题上,周口市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制度出现了合法化危机。

周口市在“实施意见”中的合法律性依据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和河南省《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这两个法律规定都赋予民政部门以强制执行权。单就从这两个法律依据来看,周口市政府在“平坟复耕”中使用的强制执法看似有法律依据。但是自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后,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法理上看,《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上位法,而国务院的殡葬条例和河南省的殡葬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这意味着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的强制执行条款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因而是无效的。可能也是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国务院在2011年11月通过第628号令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了原来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修改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推论,周口市在“平坟复耕”中使用的强制平坟就没有合法性依据了。(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