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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当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末龙脊潘日昌案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壮族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潘日昌滋生事端、寻衅兴讼的行为被视为违反当地乡规民约,他的家属亲族、乡甲头人在这一案件中都按民间习惯规则行事,他的同伙被迫或自愿写下改恶从善的保证书。对于乡规民约的历史作用,苏力、谢晖等学者都将其作为一种法治制度资源进行研究。

乡规民约:当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贺卫方曾说过,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受到了百年来近代历史的影响,还受到千年以上古代历史的影响。我们的文明并不是一个突如其来的文明,我们的文明受到了历史的塑造,并且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受到历史的制约。[33]古代中国是一个德法兼治,以道德教化为主的社会,如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古代社会规则的运行,以史为鉴,具有其积极意义。

清末龙脊潘日昌案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壮族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潘日昌滋生事端、寻衅兴讼的行为被视为违反当地乡规民约,他的家属亲族、乡甲头人在这一案件中都按民间习惯规则行事,他的同伙被迫或自愿写下改恶从善的保证书。出于教化的目的,本案还被编成《革条永禁歌》,规劝后辈“第一守法为良,切莫贪谋学滥”,以使村民们都知道违反乡规民约的严惩后果,无异于一场鲜活的守法教育

对于乡规民约的历史作用,苏力、谢晖等学者都将其作为一种法治制度资源进行研究。如苏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指出:只要有人生活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和冲突,就会需要化解纠纷的制度,在这些国家法律规范不到的地方,由乡村社会自发产生了许多规则、习惯、风俗,因此再偏远的小山村也存在着“地方性法律”。[34]这些乡规民约在自己的特定社区中产生并发展,其内容不仅有道德的要求,而且很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财产的规定,在壮族乡村社会来说它就是起社会行为规范作用的“活法”。

潘日昌案发生在清末,迄今已逾百年,如今社会政治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年的乡规民约早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的乡甲头人也早已消失,如今执法权、司法权也已有相应分工,乡规民约更多的是在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形式上的乡规民约,违反乡规民约也不会再有人身惩罚性。但客观地说,人们内心深处中的乡规民约从来没有消失,这些自古以来就形成的为人处事的习惯规则,其精神渗入我们灵魂,融入我们血液,它们属于我们民族传统的一部分,至今仍在影响和指导我们的行为。如何因势利导,而不是强行改变这种习惯规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换言之,当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35]

关于乡规民约的利用,从立法角度看,除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新修订的《立法法》将立法权授予设区的市级人大,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不仅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合理有益的民间规范吸纳融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时基层乡村自治组织在制定乡规民约时,我们也要积极指导,以使这些乡规民约不仅体现传统习惯,规范各方利益,也更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广西立法和政府部门已做了许多有效的工作,如在农村环境卫生方面,很多村落制定的乡规民约都有保护村落、家庭卫生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过程中,人大法工委走访了百色市、河池市以及田林、西林、隆林、南丹等县,召集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普通村民等人参加,并实地走访那平屯、新寨屯、那宾村、新丰村、张家寨、巴平村等村屯,了解乡村清洁工作情况,村民们把有关环境卫生的乡规民约落实情况作为意见提出。桂林市恭县城红岩村作为一个风景旅游区,村委会也制定了关于游客接待和服务价格方面的乡规民约,村民们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凡是违反规定的都将被村里公示,游客看到违反乡规民约的公示,将不会到他家中食宿,这样的乡规民约在当地得到很好的执行。

应该说,在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今天,许多少数民族群众还生活在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双层规制下,习惯法仍为基层人们所需要和信仰,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立法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最大限度地融合国家法与习惯法,制定出符合现代法制基本精神,同时又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所逐步认可的内容是我们的重要工作。[36]

The Role and Inspiration of Village Rules in the Zhuang Nationality Social Governance—From the Case of Pan Richang in late Qing Dynasty

Lu Mingwei Tang Lingli

Abstract:The village rules w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ustomary law,the case of Pan-Richang in late Qing Dynasty wa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Zhuang Nationality village rules to play a role in social governance.From violation of the Village regulations to eventually leather deportation,the case of Pan Richang processing need to respect the views of relatives family,state laws and village rules coordinated each other in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the headman was the executor of village rules,the state law was finally deterrence of village rules,the countryside stability was the ultimate ideal of village rules.When we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today,it is importance to rationally use the village rules and prevailing system resources in minority areas legislation.

Key Words:Zhuang;village rules;social governance;Pan Richang case

【注释】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中的确立与适用》(12XFX001)。

[2]卢明威,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3]汤伶俐,经济学博士,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讲师。

[4]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5]范愉:《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洪范评论:社会中的法》(第8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页。

[6]罗昶:《村规民约的实施与固有习惯法——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六巷乡为考察对象》,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1期。

[7]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7期。

[8]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4/c_111261201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月5日。

[9]龙大轩、刘玲:《略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169、173、185、169、170页。

[10]《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11]《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页。

[12]《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13]《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www.xing528.com)

[14]《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页。

[15]《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16]《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17]《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18]《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19]“清乾隆年间至1949年大寨老12次决事”,载http://www.gxmn.org/news-12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3日。

[20]《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21]《广西地情网·龙胜县志·民族篇》,载http://www.gxdqw.com/bin/mse.exe?seachword=&K=c&A=78&rec=39&run=13,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6日。

[22]《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23]《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24]《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25]“清乾隆年间至1949年大寨老12次决事”,载http://www.gxmn.org/news-12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3日。

[26][美]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85~486页。

[27]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7期。

[28]《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29]《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30]《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31]《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一),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32]《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33]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4]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3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36]陈翠玉:《跨界合作: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图景——以西南少数民族婚姻纠纷解决实践为例》,载《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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