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表明断绝关系,生死不认
从潘日昌案件的处理来看,族房亲属对于当事人的态度非常重要,乡甲头人对于当事人处理的后果往往要尊重族房亲属的意见。潘日昌案发后,他的舅舅廖金明和姨娘廖虑妹出具了《割肉断筋字契》,其弟潘廖氏子潘日运与潘日昌姐夫蒙光明以及族人潘学继、潘日交、潘日明等出具《逐革字契》。这两份文书都由潘日昌的族人亲属出具,列举了潘日昌的种种恶行,宣布自愿订立字据,与潘日昌断绝关系,生死不认,如果日后潘日昌还继续滋生事端,他人可捆绑送官或处死,除了乡规民约的规定,亲属在文书中的态度成为乡甲头人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2.族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宽恕(www.xing528.com)
族房亲属对于被指控的当事人可能有不同态度,一种即为上文所列的脱离关系,生死不认。另一种态度则是作为担保人出现,保证被指控的当事人今后要遵纪守法,否则不仅被保证人要被惩罚,可送官投河,房长和保人也一并送官治罪。当然族人的担保是建立在被指控的当事人自愿悔过的基础上,并经由村里头人的同意。如在本案中,潘日昌的同伙,新寨的廖金龙写下了《休心悔改书》,潘昌龙也自书《悔过休恶书》,新寨廖玉明、廖玉贵两兄弟也出具《悔恶从善保证书》,其内容都基本相似,都表明经族内房长向村里求请,承诺不再滋事生非,否则可以捆绑送官,担保人也一并送官治罪。这些保证书或悔改书以族内亲属作为保证人,并有头人、乡老等作为见证人。
经由亲族向村里求情,被指控的当事人写下保证书、悔过书后,一般都不再追究其责任,即便是潘日昌本人,在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十六日,他从大山中被拿获并在众人面前被讯问录下口供后,按理应送官究治,但经其胞弟与姐妹三人向地方求情,潘日昌写下《悔过戒约》,宣布自愿逃迁外地,永不回乡,否则地方头甲可将其与胞弟姐妹房族一并捆绑送官究治,由此潘日昌的责任不再追究。从本案的处理可以得知乡甲头人在处理被指控的村民时,亲属族人的态度是影响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只有亲属同意断绝关系,出具革逐文书,乡甲头人才可将其革逐,将其革逐出十三寨则是十三寨头人会议的权利。如果族人为其求情,并提供担保,则被控村民则可免除责罚,一旦违反,担保人将一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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