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地区龙胜县地处广西东北部,临近湖南,属桂北山区,龙脊梯田为著名旅游资源。清乾隆六年(1741年)设“龙胜理苗分府”,又称“龙胜厅”,境内民族主要为汉、壮、苗、瑶、侗等,壮族聚居的龙脊十三寨地处山区,地势起伏绵延,历代以来交通极为不便。这些地方正是龙大轩教授所说的,在交通闭塞的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的调控无法触及这些地区的每个角落,而这些地区的民族几千年来社会秩序却有条不紊,凭借的正是其自身的风俗习惯即习惯法规范的调控。乡规民约是民间社会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9]
2.案件简要经过
龙脊潘日昌案发生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案件的发生与处理经过充分反映了龙脊壮族习惯法的作用规律,该案的案情及处理经过记载于十个法律文书。潘日昌是龙胜龙脊十三寨之平段寨的村民,平时游手好闲,在其亲属看来为忤逆不孝之子。清光绪四年(1878年)农历八月七日,因村民举报,本村乡老向头人潘彦成等呈交《控告恶棍禀文》,指控潘日昌于八月五日勾结歹徒七八人在当地敲诈勒索,头人们闻讯后对这七八个人查证,他们供认是潘日昌纠集所为,村里的大小事件,均系潘日昌从中主使。村里要求头人将潘日昌捆绑送官府治罪,潘日昌等自知罪责重大,闻信当即畏罪潜逃,不知去向。[10]
清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初八,潘日昌的同伙,即毛呈上寨的廖杨刚及其子廖永太写下悔过书,承认自己违反团规,承诺以后永不跟从潘日昌为非作歹。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初九,潘日昌的舅舅廖金明和姨娘廖虑妹在其房族及地方十寨代表的见证下出具《割肉断筋字契》,历数潘日昌的种种恶行,同意理应将其捕捉送官府治罪,今后生不认亲,死不认尸,如其回到村里,村民可以依据王法和乡规民约抓捕送官。[11]同日,潘日昌的弟弟潘日运和姐夫蒙光明以及族人潘学继、潘日交、潘日明等出具《逐革字契》,同样列举潘日昌的种种恶行,表示自愿订立字据,如果日后潘日昌回到村里继续捏造事实、控告兴讼,亲族一定会将其处死,不为其求情;如果他在外乡横行滋事,可由外乡人处死,生死不认。[12]至此,潘日昌的外戚和亲族均出具关系割断文书。
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十六日,畏罪潜逃的潘日昌被捉拿归案,在新寨共一百七十名村民见证下做了口供。在《违禁肇事口供录》中,潘日昌供认了几次滋事兴讼的经过,并交代了十名同伙。[13]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十七日,其同伙廖金龙在家兄、头人、乡老等见证下出具《休心悔改书》,承诺今后如果还在乡里寻衅滋事,可以将其捆绑送官,也可将其投河处死。[14](www.xing528.com)
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十八日,同伙潘昌龙经亲族房长向村里求情,在地方三甲十三村乡老以及头人见证下书写《悔过休恶书》,承诺今后如有再犯,将任由村里捆绑,房长和保人一起被送官治罪。[15]新寨村民廖玉明、廖玉贵也经由族内房长向村里求情写下《悔恶从善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犯法,如若再犯,任由村里捆绑,族内房长作为担保人也一并送官治罪。[16]
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十八日,潘日昌由胞弟潘日运、姐夫茅平三、妹夫蒙光明做担保人,由头人廖昌吉、潘秀承执笔写下《悔过戒约》,承认错误并自愿迁居外地,永不反悔。承诺如果在外地诱使他人到本地勒索,或私自回到本乡,则任凭乡里头人捆绑,连同担保人一并送官府治罪,绝不宽容。[17]
光绪四年(1878年)九月初三,潘日昌的同伙陈玉贵因违反团规,私吞团费公款一千四百文,经九月初二审理,在亲族求情下退回公款。但因陈玉贵畏罪潜逃,被宣布逐革出境,永远不得回乡入境。当地头人制作并公布《革条永禁告白书》[18]让各地周知。
关于潘日昌的命运,据《清乾隆年间至1949年大寨老12次决事》记载,光绪年间,召集户长参加十三寨群众大会,判处赌徒、屡教不改的惯偷潘日昌以“沉塘”极刑。[19]这推测应该是他在被革逐后又回到当地最后被处以极刑所致。
潘日昌案由十份法律文书构成:控告书一份、亲属关系断绝书两份、悔过书五份、口供笔录一份、布告书一份;其中关系断绝书与悔过书内容基本相同,大致由标题、立据人名称、违反规定的事实描述、亲族求情宽恕、今后的承诺等构成,最后是立据人、担保人、亲族、头人的签字,而笔录是潘日昌在多达一百七十人的面前被讯问录下的口供,表明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完全公开的,亲属和当地村民都参与其中,所有文书能够描述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是反映壮族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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