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全国各司法行政系统已公开的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的调处案例,我们不难总结发现,现有的纠纷调处机制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而民众充分利用这一“法治缺口”进而借力政府实现了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一过程的不断重复,一定程度上固化了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关键手段。
第一,尸体的工具化。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中,死者的“尸体”往往演变为死者家属(族)进行索赔的核心工具。倘若死者尸体为死者家属(族)所控制,则无一例外地出现“非法停尸”事件,或以“停尸”为要挟进行索赔。即便在上述冯某某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死者尸体已经存放在了医院的太平间,但由死者家属租赁的一台冰棺却承载了死者尸体的全部意义——它不仅作为死者尸体的“替代品”出现在纠纷现场被死者家属环抱哭泣,而且即将被用作向对方索赔施压的有力工具,进一步发挥其“代表性”作用。在其他死者当场死亡的案件中,或是死者家属护留尸体在死亡现场拒不移走火化,或是将尸体放入冰棺后抬入责任方家中(极个别情况下甚至放置到有关政府部门门口),凭借尸体向对方或者政府施压。[6]换个角度看,当尸体被用以增加索赔的额度以及提高索赔的速度时,对死者来说已经毫无尊严可言,传统意义上“死者为大”“以和为贵”等儒家道德文化实质上已被民众“识时务”地舍弃。即便最后纠纷得以经多方努力而化解,本质上还是因为调处时所达成的条件满足了死者亲族的最低索赔要求,责任方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真正的谅解,亦是未知。
第二,上访、闹访的常态化。在基层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中,死者家属(族)一方以己方的悲惨或者遭遇政府不作为等类似理由,以集体上访甚至闹访的形式向更高层级的政府或部门反映自己的“冤屈”,已经成为向调停者施压以最大满足自身要求的“不二法门”。就笔者参与调处的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案件而言,死者家属(族)一方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集体上访或是以上访为砝码向政府施压。例如上述案例中,死者家属(族)仅仅靠“我们死了人党委政府不管不问,我们要去T市政府、S省政府上访讨说法”的扬言已经足以拨动镇政府敏感的神经——近些年来从中央政法委的全国信访排名考核再到地方政府信访稳定的“一票否决”,无不向纠纷当事人展示着“中间人”的软肋,[7]以致在基层社会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要想得到好,一哭二闹三上吊”之类的戏谑概括。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政府向另一方当事人施以某种压力令其尽可能早、尽可能多地接受死者家属(族)一方的索赔条件,要么政府会因当事人的上访行为而采取某些有悖于人权的措施以加大对上访者稳控力度。然而,无论当事人的上访行为最终导致了哪种结果,我们都有理由怀疑原本“高姿态的调解员”能否做到最起码的中立、公平与公正。(www.xing528.com)
事实上,上述两种特征可能会在某一起纠纷中一并呈现——即“挟尸上访”。这种最为激烈的对抗情形一旦出现,不仅使既有的矛盾纠纷突破了原有的边界,而且实质上会导致私权与公权的剧烈冲撞,从而触发国家公权的强烈应激反应(如紧急预案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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