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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民间法第17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因王某某意外死亡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宣告终结。在L镇调处的17起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中,仅有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某及另一案例中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纠纷中死者均为当场死亡,如雇工刘某高处坠落身亡、雇工王某误操作被挤压身亡、少年史某溺水死亡等。[4]第三,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中“大调解”模式发挥巨大作用。

《基层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民间法第17卷》

2013年8月,家住L镇某村的王某某(男,47岁,农村户口)找到同村的冯某(系包工头)为其新盖房屋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后冯某带领自己的施工队开始施工。8月29日下午二时许,当施工人员操作起重机起吊壳子板时吊臂突然折断,正巧砸中了身在现场的王某某并致其重伤,后王某某经T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家里失去了顶梁柱,全家人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情绪十分激动,通过中间人向冯某索要100万元的“赔命钱”。而冯某认为,王某某自行出现在施工现场是其意外身亡的重要原因,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当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冯某本人则愿意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最终双方因赔偿数额相差过大,私下协商宣告失败,期间双方还爆发了言语和肢体冲突,后冯某一家不堪死者家属的持续闹腾,锁门闭户离开了本村。L镇有关部门得知此事后,及时向镇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经镇领导指示,L镇调解中心[3]及时主动介入,双方同意此纠纷由镇调解中心调解解决。

通过走访死者家属,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以下情况:一方面,死者家中尚有年近70岁的父母需要赡养,死者之妻又患有精神疾病,而死者的女儿、儿子也正值谈婚论嫁需要盖房用钱之际。另一方面,死者兄弟姊妹众多,老人赡养应该不成问题。而死者的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不存在孩子的抚养问题。对于施工方而言,冯某从事施工多年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这次事故纯属意外也是他第一次遇到。冯家与王家仅隔一宅,两家平日里也是友好邻里,关系融洽。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接触和沟通,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决定召集双方正式会面进行调解。9月7日,双方当事人来到镇调解中心调解大厅,首次面对面坐下来进行协商。此时死者家属提出:(1)对方支付赔偿金必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2)死者家属不会起诉也不愿意起诉,宁可上访也不走法律途径解决。而冯某一方表示,赔偿金仍旧过高,就算认可18万元也无法一次拿出那么多钱,除非先给10万元,剩余部分打欠条。对此,死者家属认为对方没有诚意,情绪突然激动起来,开始不停谩骂,甚至个别亲属声称“一分钱不要,一命抵一命”。工作人员当机立断,一方面让冯某同意用三天的时间筹集赔偿款,一方面安抚、教育死者家属理智冷静才是解决问题之法,这才让双方暂时有所缓和。不料,三天后冯某一方并未按约定筹集到赔偿金,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声称:“我们死了人党委政府不管不问,我们要去T市政府、S省政府上访讨说法!”不多久,死者家属十几口人居然挑着灵旗、打着“还我人命”的横幅到L镇政府门口聚集。L镇政府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将死者家属遣散劝回。后死者家属又租赁冰棺一台开始砸冯某家的大门,并扬言把王某某的尸体从医院拉回家来,待发完丧就把王某某的尸体埋在冯家院里。得知这一情况后,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赶到某村现场,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对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与此同时镇调解中心积极联系冯某一方,让其明白消极躲避只会激化矛盾,只有筹款及时赔付完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镇调解中心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确定为16.5万元(原盖房浇灌施工工钱由冯某承担),并于9月14日当天在镇调解中心签订了终局性赔偿协议书,随即双方进行了赔偿款的交付。至此,因王某某意外死亡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宣告终结。

针对上述实例并结合其他类似矛盾纠纷,笔者现对基层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一些点及其解决方式作如下归纳:

第一,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涉及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较为广泛。以笔者全部参与调处的17起案件为例,其中涉及农村建房施工4起、医疗纠纷3起、企业工伤3起、婚姻家庭纠纷2起、校园安全2起、债权债务1件、饮酒身亡1起。正因如此,要想实现对案件合法、公平、公正、合理的调处,不仅要求调解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甚至专业知识。然而,现实中在汗牛充栋般关于如何提高加强基层调解水平的各类文章中无一例外均提出雷同的观点,即目前基层现有调解人员不仅整体素养与上述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且调解人员之间水平也是参差不齐。(www.xing528.com)

第二,非正常死亡具有突发性、甚至瞬间性,故其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样具有强烈的爆发性。在L镇调处的17起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中,仅有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某及另一案例中刘某(聚众饮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纠纷中死者均为当场死亡,如雇工刘某高处坠落身亡、雇工王某误操作被挤压身亡、少年史某溺水死亡等。而其随后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发生,即亲人的突然死亡短时间内会给死者家属(族)带来极大的精神冲击和压迫,必定会引发相关人员的聚集,而死者家属也会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过激行为;第二,死人事件会在当地辖区内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对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当地政府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甚至极个别情况下还会产生一些极端言论(如谣言或仇视言论),最终将矛盾焦点引向政府的“不作为”。[4]

第三,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中“大调解”模式发挥巨大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其形式和数量逐步升级。对于执政者而言,如何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新模式、新机制,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需要破解的难题。近年来,由局部地区先行实践探索出的“大调解”工作模式在中央政法委的推崇下得以快速施行。“大调解”大体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的纠纷排查调处方式,目的在于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5]这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本是以党委、政府为统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为平台,以综治、司法行政、信访、公安等部门为主要稳控调解力量,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互相配合,集预防、调处、稳控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以上述案例为例:在T市各个乡镇、街道辖区内,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镇街党委、政府会及时召集诸如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甚至派出法庭等案件所(可能)涉及的部门组成临时工作组,随后工作组便积极介入分头分工开展矛盾调处工作。客观上讲,这种“大调解”模式下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能够及时稳定住局面,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和极端化;另一方面,它能够灵活调动各个相关部门的力量集中开展工作,协调性、联动性和针对性较强,妥善化解众多矛盾纠纷,并力图实现“小事(纠纷)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力促不发生纠纷激化、民转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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