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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本土资源融合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而言之,在国家秩序向下渗透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分为二地融合曼芽村的民间秩序中的优良本土资源,形成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良性互动的良好村寨秩序。

优良本土资源融合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

民间秩序的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未意味着它具有秩序的一元性,作为非理性建构的秩序,它还需要对国家理性建构秩序的吸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拓展融合出适合发展后村寨公共空间需要的秩序,并增加该秩序的韧性,以保持民族的文化传统。在拓展的过程中,如谢晖教授所言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一元外推”的扩展,一种是“多元对话”的拓展。[10]基于此,笔者认为的“一元外推”的秩序扩展,从本质上来看是种“原生秩序”中心主义或“国家秩序”中心主义的扩展。其中的作为拓展根源的“一元”,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存在公共空间的“原生秩序”当作扩展秩序的源点。如此,其实就把该“原生秩序”当作扩展秩序的普遍根据,最后的结果是村寨公共空间只存在一种所谓“中心主义”的秩序,即原始秩序,在本质上,它也是一种单边主义的文化秩序。另一种是把“国家秩序”当作秩序扩展的源点。事实上,在国家统一法治秩序建构层面推行的就是这种秩序拓展路径。虽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宪法也确定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但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都可以看出,在秩序建构上我们坚持与推行的是一体多元的秩序拓展路径,即在国家法治秩序统一的前提下,允许个别少数民族在传统的基础上传承与发展正当的原始秩序。因此,在村寨秩序的拓展过程中,无论是“原生秩序”中心主义或“国家秩序”中心主义的扩展都是不符合宪法精神与基本国情。第二种是“多元对话”的秩序扩展,它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进化论”的秩序扩展进路。这种秩序扩展,强调不同“原生秩序”与“国家秩序”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交流。以村寨公共共建秩序发展的合理、合理需求为出发点,在对话与交流中能够形成秩序扩展的共识:适合全国所有公民公共空间生存、发展的部分,就适用与推行国家秩序;在村寨公共空间中无法形成共识的部分,则保留民间秩序,这也就是484部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89部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2部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11]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存在与实行基础。

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在村寨秩序的拓展式融合过程中,应该摒弃“一元外推”的拓展路径,而秉承“多元对话”的拓展进路。以形成在原生秩序和国家秩序基础上,“原生规则”“国家规则”等不同“规则”间多元对话塑造而成的扩展秩序体系。而且,“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是多么的重要,它们也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个部分”[12]。而且,村寨秩序的生成具有行政嵌入与村庄内生的,传统社会的村寨秩序大多是内生的。[13]这些内生的民间秩序作为一种增强“村庄内聚力”[14]的有效资源,是能够且应该与国家秩序相融合,为法治国家建设以及村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服务。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建立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优良秩序资源原则的要求。因此,国家秩序要允许并主动吸纳那些有助于曼芽村民众在遵守国家法治基本原则前提下,实现自己目标与利益的曼芽村的民间秩序,让它们逐步实现合法性转化,并最终成为国家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要注意到,并非所有的曼芽村的民间秩序都能够获得正当性,即国家秩序也要不断摒弃那些阻碍曼芽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导致曼芽村经济社会发展停滞或倒退的民间秩序。总而言之,在国家秩序向下渗透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分为二地融合曼芽村的民间秩序中的优良本土资源,形成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良性互动的良好村寨秩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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