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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寨自治规范发展与进步—曼芽村治理规范的融合趋势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甚至可以说,村寨自治规范的生成是村寨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首要任务与基础性工作。而且除了规范生成方式的发展外,曼芽村的自治规范内容也在不断进步,例如关于偷盗罚款方面的改变。从丧葬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自治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典型范例可以看出,目前曼芽村的治理规范的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出与现代法治不断融合的趋势。综上所述,在内在需求与外在力量等因素的合力推动下,曼芽村的治理规范在与时俱进,不断建立健全。

村寨自治规范发展与进步—曼芽村治理规范的融合趋势

为保障本民族和谐有序的发展繁荣,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族群都会塑造治理规范。甚至可以说,村寨自治规范的生成是村寨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首要任务与基础性工作。这种规范也可以称之为“原生规则或内生规则,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建构理性所建立的规则”[4]。从古至今的发展中,曼芽村为塑造较为全面的社会规范,在不断地探索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自治规范体系、原生规则或内生规则体系,即作为该村寨自生秩序规范或规则前提的体系,由日常生活、家庭生活、宗族文化、庆生取名、人口流动、继承赡养、婚丧嫁娶、公共事务运转、节日庆典、内外纠纷处理、村际往来、缅寺修建、佛爷产生、未成年人的寺院教育宗教活动、财产分配等各个方面的规范组成。这个体系的形成基本符合哈耶克对社会秩序产生原理的描述:其既不是来自某个头人、精英、群体的理性设计,也并非来自某种超验的力量所赐,而是一种由村寨中一代代人在适应生活环境与追求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自我演化而成,它们也随着民族发展而变迁。其中丧葬规范及其发展是描绘社会规范对村寨社会影响的典范。

曼芽村的丧葬习俗可以分为土葬和火葬两种,从2010年开始全部改为火葬。在2010年之前,安葬的方式是完全依据村里老人的意愿决定。但土葬中男性与女性要分开埋葬,即分为男性土葬点和女性土葬点。在火葬中也要分开,而且男性的火葬地点相对女性在较高的山上;另外,火葬地点在年龄上也有区分,是依照年龄段的不同分别安排,主要分为50岁以上、50岁~30岁、30岁~20岁、20岁~10岁、10岁以下。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是不幸因意外在村外死亡,就在出事地点现场火葬。火葬中用的柴火是由村委主任通过广播通知大家,之后每家每户拿一点放在家门口,再由村里派人开着拖拉机逐户收集后拉到火葬地点。而死者的家属只负责把死者抬到火葬地点,然后离开。后续的事务交由村里18周岁以上的男性负责,主要工作由8个人承担,这些人用4~5公斤柴油点燃柴火火化尸体,一般要烧一到一个半小时,如果没有烧完的会放到轮胎里继续烧。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村民可以打牌、喝酒。火葬死者的当天晚上,所有参与处理的人员按照既定路线绕村子走到缅寺,由佛爷给大家做“点神仙水”等仪式,之后大家一起到死者家属家里吃饭,并由家属给每个人在左手大拇指上拴上白线。第二天,死者家属再去看看烧完没有,如果没有就继续烧,烧完则回家。(来源于对村支书、村民小组组长、第一任武干等人员的访谈)

曼芽村丧葬规范形成及发展的动力基因来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本能需要,并非纯理性与前瞻的建构。这正如学者所言:“社区社会往往不能单纯依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理性来形成秩序,而必须依赖理性以外的因素。”[5]曼芽村除了继承与发展既有的各种规范,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动员村寨内部力量,通过民主方式构建村寨秩序的法律精神指引下,依据法定方式参与了村委会一些村规民约的制定。据调查发现,目前已经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既有综合性的,也有单一性的,前者如《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村规民约》等,后者有《打洛镇曼山村委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打洛镇曼山村委会禁毒村规民约》《曼芽村环境保护村民公约》等。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如下:

案由新农村指导员帮助草拟,之后村委会请宗教局、公安局等机构的专家审查是否有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没有便适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一般会专门安排在非农忙时间召开,如阴雨天无法耕作时就安排在上午,晴天就安排在耕作后的下午或晚上。这些村规民约于2012年拟定、2013年修改定稿,随后送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备案。对于它们的具体适用,两委会(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小组组长、民兵排长(兼治保等)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方式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在大会上向村民逐条诵读,后征求村民意见。大会要求必须有年满18周岁并具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的2/3以上参加才可以召开,并由2/3的参会村民通过才有效力。(来源于对村支书、村民小组组长、第一任武干等人员的访谈)(www.xing528.com)

从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伴随时代的发展,曼芽村的治理规范形成方式在不断地变迁,这些变迁包括生成程序、结果表决等方面的变化。而且除了规范生成方式的发展外,曼芽村的自治规范内容也在不断进步,例如关于偷盗罚款方面的改变。

随着摩托车汽车在当地的出现,村小组一般会主动通过修订有关村规民约,适时加入有关摩托车与汽车的偷盗处理条款,或是在过半数村民提议下,充分考虑村民的具体意见,并在实际调查后,酌情对有关村规民约进行修订,一般都有规定相当数额的罚款。(来源于村支书、村民小组组长、第一任武干等人员的访谈)

从丧葬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自治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典型范例可以看出,目前曼芽村的治理规范的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出与现代法治不断融合的趋势。例如,《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村规民约》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与科技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风尚”“集体财产及公益事业管理”“土地管理”“森林消防安全管理”等国家法常用体例来制定规范;《打洛镇曼山村委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范目的表述也借鉴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内容,即“为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和本村范围内的暂住人员,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全体村民负责监督执行”。但也有一些规约保留了其独具特色的内容,如《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农户必须服从村社公益事业安排,违者除责令投工投劳外,罚款10元至50元。”“严禁歧视妇女、儿童和老人;严禁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违者批评教育外,给予30元至50元罚款。”综上所述,在内在需求与外在力量等因素的合力推动下,曼芽村的治理规范在与时俱进,不断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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