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从不成文规则到成文规则,给人的最大启示是民间习惯法可以也应该成为刑事司法的渊源。长期以来,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之下,习惯法规则通常不被认可,往往被排斥于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然而,诸如刑事和解之类的民间习惯,因其具有解决纠纷快速、便捷,化解矛盾彻底、有效等方面的优势,在民众中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使得这些规则长留在我国历史长河中,跨越不同民族的生活空间。刑事和解以调解方式处理刑事纠纷是中国人不成文的习惯法则,这种现象的存在追根究底在于中国人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国法律文化较为典型的体现就是“以和为贵”的精神和“息讼”传统,主要通过教化使民无争,追求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和谐。与此同时,和解的传统与中国的“乡土社会”特征也有很大关系,在乡土社会、熟人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是私下和解而非诉诸法律。当前,中国社会虽然正在转型,人口流动增大,人们对土地的依附减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完全走出乡土社会,因为在人口流动中,又会形成一些新的小社群,如单位、社区、同乡等,在这样的小社群中人们生活在一起,彼此了解,与以往那种乡土社会相比并没有多大的实质区别。在这些小社群中的刑事案件解决起来相对容易,通过和解实现和睦无争,恢复社群关系的可能性很大,也有必要。从这个角度看,刑事和解的习惯规则正式入法有其必然性。同时,习惯法进入刑事立法也是必要的。制定法注重形式理性,往往力求制定出一部逻辑严密的刑事法典。但法典永远无法尽善尽美,如果以制定法为单一维度的法律,其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习惯法作为深植人心的传统规则,能与刑事制定法相辅相成,将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融合,有助于达到法律效果的优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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