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误以为越严密、严酷的刑罚越有利于震慑、预防犯罪。然而,近年来国内外的实证研究一再证明,严厉的刑罚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以监禁为例,尽管监狱利用率不断攀升,但对罪犯改造的效果却并不理想。据美国司法局统计,1994年,美国15个州释放的272111名服刑人中,大约67.5%的人因重罪或较重的轻罪在释放后3年内被再次逮捕,46.9%的人被再次宣告有罪,25.4%的人因又犯新罪而重新入狱。我国的情况大体相似,据司法部调查,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3年内和5年内重新犯罪率分别为8.15%和10.32%,与我国1982—1986年监狱释放罪犯的3年内重新犯罪的比率相比,增长了51.2%。[12]对犯罪人处以监禁等实刑不能有效防控犯罪,相反,一些原本初犯、偶犯者因为进入监狱这个“大染缸”,被动接受各种犯罪思想和作案手法,出狱后反成惯犯;一部分犯罪人自始至终没有悔意,意识不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有个别出狱后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但确实成本极高而收益有限,充分反映了传统司法在制度设计上的无奈。”[13]这些现象促使人们反思刑罚之外是否存在更加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犯罪。1970年代,西方兴起了一场“恢复性司法”运动,不同于传统司法,其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以及被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其出发点是使遭受犯罪侵害的各方关系得以恢复和重建。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传入我国,为实践中的刑事和解的提供了理论支撑。虽然上海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探索很难认为受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直接影响,[14]但不可否认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不失时机的引入和传播,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武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和解的推广并最终入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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