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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刑事和解的探索—《民间法(第17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刑事和解后的处理,新刑诉法对公诉阶段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上海检察机关以新刑诉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刑事和解的措施。比如,设立公诉专办组专业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为此,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成立了刑事和解案件公诉专办组。将听证程序和司法救助引入刑事和解。

刑诉法修改对刑事和解的探索—《民间法(第17卷)》

上海先行者开始刑事和解实践后不久,中央司法机关便开始关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列为公诉改革的重点工作。2008年12月5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200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2011年1月29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刑事和解的原则、适用范围、和解途径及案件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随着刑事和解探索的逐步深入,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引起法律界热议,学者开展了大量学术研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当事人的同事、亲友等调解后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也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都必须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对于刑事和解后的处理,新刑诉法对公诉阶段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这意味此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和解时,将达成和解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撤案的做法不为法律所认可。

刑事和解入法之后,探索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脚步并未停止。上海检察机关以新刑诉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刑事和解的措施。比如,设立公诉专办组专业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由于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办理对公诉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除需具备良好的刑法知识和公诉技能外,还需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良好的协调能力,对办案中做群众工作的技巧、语言及民商事法律知识等都有较高要求。为此,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成立了刑事和解案件公诉专办组。2012年7月,普陀区检察院成立了上海首个“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专业化办案组”,抽调1名主任检察官,配备主诉检察官和主诉检察官助理各1名、书记员2名,专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www.xing528.com)

借助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是指检察工作与社会调解工作进行对接,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方法,在检察环节努力促成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涉检信访和解,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一种工作机制。近年来,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检察机关纷纷探索检调对接,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既减少了检察官在办理和解案件过程中的诉累,也通过专业的调解达到更高的调解率和更稳固的调解功效。上海的人民调解制度发展较早,相对比较健全,[8]这为检调对接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检调对接促进和解成功率较高,据统计,从2010年1月到2013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共受理调解案件115件,调解成功90件,涉及金额440余万元,其中84件为刑事和解,未发生一起当事人违背承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9]借助检调对接开展和解的基本做法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建立刑事和解案件信息互通机制,专办组审查案件认为符合和解条件的,即提出诉前社会调查建议,由司法局组织力量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家庭、社区、单位的一贯表现,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于拟开展刑事和解的案件,由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表,由检察官将案件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制作调处结果情况反馈材料。当事人就和解事项达成一致后,由检察官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将听证程序和司法救助引入刑事和解。为了使刑事和解过程更公开透明,避免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公众的误解,上海检察机关开始逐步在刑事和解案件中适用公开听证程序。听证会在检察官或调解员的主持下,以双方当事人到场共同协商的形式进行,辩护律师、被害人代理律师共同参加和解会议,既提高了当事人参与和解的能力,又确保听审会的规范性和听取意见的全面性。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人虽真诚悔过,但限于经济能力无法足额赔偿被害人,导致和解不成、矛盾升级的情况,部分基层检察院主动延伸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触手,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刑事和解工作结合,通过开展司法救助促进刑事和解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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