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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实践在全市推行》进一步探索规则,日趋成熟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杨浦区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引起了上海市司法系统的关注。[6]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程序。一是权利告知程序,公诉部门在收到起诉意见书三日内须审查适用刑事和解必要性,并及时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有申请适用刑事和解等诉讼权利。三是刑事和解主持人。另外,有的区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借助社区检察室、司法所共同开展和解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和解。五是刑事和解后的处理。

《刑事和解实践在全市推行》进一步探索规则,日趋成熟

杨浦区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引起了上海市司法系统的关注。[3]2006年5月12日,上海公检法司会签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刑事和解制度开始逐步在全市推广。据统计,2007—2009年,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开展刑事和解290件,和解成功243件,成功率达83.79%。[4]在实施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规定过窄,很多轻微刑事案件,如轻微的职务侵占、抢劫、抢夺、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当事人虽有意愿和解,却无法启动程序。于是,2007年8月,上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其制发的《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对轻微犯罪的范围作了规定,[5]适度扩大了刑事和解程序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私权且有明确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最多见的类型为轻微伤害、盗窃、交通肇事。[6]

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程序。一是权利告知程序,公诉部门在收到起诉意见书三日内须审查适用刑事和解必要性,并及时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有申请适用刑事和解等诉讼权利。二是启动程序。或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或由检察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检察官对是否启动刑事和解有一定裁量权,主要依靠个人经验和执法理念决定是否启动程序。三是刑事和解主持人。通常有四种模式:检察官主持、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主持以及在检察官推动下当事人自行和解。其中,由检察官主持和解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比例最高。[7]四是刑事和解具体流程。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在检察官或调解人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对面协商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当面道歉、表达悔意以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但由于不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因此,很多情况下是由其亲属或辩护人代为出席调解会、代理协商和解事宜的。还有一些案件和解过程中,加害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并未直接会面,而是通过检察官或调解人的居中联络达成和解协议。另外,有的区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借助社区检察室、司法所共同开展和解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和解。五是刑事和解后的处理。如未达成和解协议,检察官会将案件以常规程序继续办理,依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达成和解协议,检察官会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履行方式、赔礼道歉、保证不再犯,及被害人对加害人予以谅解、愿意不追究加害人刑责等内容,检察官根据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另处或者作出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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