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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民间法(第17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随着司法实务部门的不断探索实践,刑事和解的价值被重新发现和重视,刑事和解从最初的非正式规则逐步转变为正式规则并最终成为制定法。

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民间法(第17卷)

林仪明[1]

摘要:刑事和解源于我国古代“非讼”“和合”的文化传统和私下调解的民间习惯,但在学习西方法治、建立我国现代司法体系的过程中,刑事和解被排除出制定法的范畴。近年来,随着司法实务部门的不断探索实践,刑事和解的价值被重新发现和重视,刑事和解从最初的非正式规则逐步转变为正式规则并最终成为制定法。从刑事和解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民间习惯进入刑事立法具有必要性,但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需要经过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

关键词:非正式;规则;刑事和解;民间习惯(www.xing528.com)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虽是当代司法概念,但却并非时下才出现的一种犯罪处理模式。在我国古代,人们就已广泛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各类纠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民间规则(或者说是习惯),以“私了”为表现方式,游离于司法体系之外,发挥着定分止争的作用。近代以来,我国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一套以西方法治理念为内核的司法制度,主张刑罚应以国家权力为中心,严格限制当事人的私自协商。这虽然有助于维护“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损的权利却得不到救济,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无法修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刑事司法理念也发生变化,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协调问题,重新审视刑事和解的价值,开始尝试将历史传统中所固有的和解理念与做法重新导入到国家主导的司法程序中,将不成文规则变成正式的法律规则,更科学高效地处理刑事纠纷,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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