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5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和聘礼问题的复函》中,就有了关于婚约与彩礼问题的规定,之后的司法文件中多数都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类似方面的处理意见,直到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中第一次对彩礼返还进行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范。这个规范正视了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彩礼纠纷现状,打破了之前彩礼返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从整个彩礼规制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分析来看,我国彩礼方面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
第一,未确定婚约的法律地位。婚约是男女双方对未来婚姻缔结的约定,按照传统习俗,订婚被视为男女订立婚约的宣告形式。我国的法律对婚约均没有明文规定,只强调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和条件。但无论从婚恋关系发展的实际还是从彩礼的理论依据来看,不承认婚约的法律地位无疑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撇除各地表现不一的订婚形式,男女正式结婚之前都要经历缔结婚姻约定的环节,这是后续彩礼给付以及可能出现的彩礼返还的现实前提。没有婚约的法律地位,彩礼的赠与与返还在理论上就是无本之木,因为返还请求权在民法上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是谓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使自己获利他人受损之债,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即为婚约。再来考察国外立法,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至第1302条(1300条废止)确立了婚约的地位,同时规定了婚约的无诉权性、婚约解除时的赔偿义务、赠与物的返还、消灭时效等内容;[14]瑞士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即为婚约,里面包含了订婚、婚约的效力、赠与物的返还、诉讼时效等内容。[15]上述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规定,不仅是证明婚约在婚姻家庭法中应予存在的实例,同时其所包含的婚约在法律上的特质及可能由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不可诉性和婚约解除的赔偿,更加说明了立法上规范婚约的必要性。
第二,规则的价值冲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整个法条将彩礼的返还区分为婚前与婚后两个时间段。我们先对第二种返还情形分析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理由:“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16]可见此处的共同生活可以理解为包括发生夫妻关系在内的广义上的一起生活居住。然而在未共同生活时双方即使办理了登记,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表面上是维护了男方的权益,但细想其实更大程度上是保障了婚后女性的权益,因为实践中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只是极少数,反之婚后只要共同生活了,男方就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这无疑体现了对同居女性的财产权益的保护,与《婚姻法》第2条第2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之原则相契合。然而,婚前彩礼返还只有一个适用条件——没有登记结婚,由于当下婚前同居的比例非常之高(第五部分有具体数据分析),如此,男方在婚前同居只要没有结婚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实实在在是对女方大为不利,显然前后两个适用条件所折射出来的价值理念相互冲突。(www.xing528.com)
第三,规则的严谨性欠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将实务当中常见的当事人请求彩礼返还的情形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呈现,对法官的案件审理无疑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从条文本身看,其严谨程度值得商榷。一方面是内容的不严谨。从法义学看,所列举的三种彩礼返还情形既非开放性也无兜底条款,更未说明其他任何考量的因素。以文义方法来理解,即只有且只能在出现法条上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下,法官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排除了其他情形的适用和考虑,过于武断。退一步说,即使这三类情形是解释机关所认为的支持当事人请求的主要事项,那么作为案例审理的其他需要考量因素,从保障司法审理的一致性上来说,是否也应予以说明或规范?查阅彩礼纠纷的判决书不难看到,这类纠纷由于涉及双方,甚至其他家庭成员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法官在查证事实与说明理由时,一般都考虑了当事人的诸多因素,比如双方是否孕育子女、礼金数额大小等等,但涉及双方利益因素众多,哪些应考量、哪些不需要涉猎不同法官认知有差异,不统一规范恐在彩礼返还的数额尺度上会有较大偏差。另一方面,是法律用语上的不严谨。比如在条文中的“共同生活”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婚姻法概念,而与之含义相似的“同居”则已是理论上和其他婚姻法规范中较为通用和共识的专业用语。还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困难标准因为比较的对象理解亦不尽相同。其既可以理解为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也可以认为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出现困难。[17]可见“生活困难”的表述并不能准确地描绘彩礼返还的确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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