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学说与当前彩礼赠与及返还现状的割裂,如果仍旧一以贯之的以该理论来解释彩礼赠与的问题,那么将必然导致彩礼理论与现实、民间实践与法律规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以彩礼的社会实际、社会功能为基础,从现实主义的视角更加全面、准确地架构和解释彩礼赠与的法律属性,我们认为从目的赠与的角度来解释彩礼赠与更具有合理性,其目的包括婚约的履行与婚姻生活的维系,以婚姻登记为分界点。
首先,目的赠与能为彩礼在婚前与婚后的变化提供合理的法律注解。目的赠与从目标层面来诠释彩礼赠与,可以对婚前与婚后彩礼的变化在目标上进行区分,避免了之前附解除条件学说只能局限于婚约是否解除的条件束缚,同时也契合了之前所论述的彩礼在婚前与婚后功能上的转换。传统彩礼习俗并不存在婚后的问题,因为其一直以来是作为婚姻缔结的礼仪程序之一,完婚之后自然不会存在彩礼争议。由于当今彩礼数额的飞涨、婚姻观念开放导致了婚姻稳定率的急剧下降,加之部分骗婚、闪婚等出现,离婚时的彩礼争议开始愈演愈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依据现实需要,也将彩礼返还的情形区分为婚前和婚后(以离婚为前提)两种。登记之前的彩礼与婚约有着密切的联系,登记之后的彩礼则与夫妻生活事实息息相关,他们在赠与的目的中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体现。
其次,依目的解释彩礼有助于准确把握彩礼之边界。婚约履行是彩礼赠与人的初始目的,以此目的来解释彩礼能更为准确地把握判断彩礼的范围。民间彩礼多以金钱的方式出现,但是订婚后的男女在长时间的交往过程中,会有着各种物品的赠与和不同名目的金钱往来,因此当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时,哪些物品与金钱属于彩礼范围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物质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倘若对彩礼的判断没有一个标准或划分原则,而只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依据目的解释,彩礼属于订婚后登记结婚前以婚约履行为目的的财产赠与,那么在判断彩礼范围时只要把握这个目的标准,就比较容易区分彩礼与非彩礼。例如,按照习俗给付的“四金”或“三金”一般应认定为彩礼,而电脑、手机、电动车、汽车等价值较大的物品,只要是为结婚而馈赠给另一方的都应属于彩礼,而那些走亲访友的日常送礼显然不应在彩礼之列。部分案例里,当事人对年节假日给对方长辈赠送的烟酒礼品、衣服鞋帽等是否为彩礼存在争议。这些物品与婚约履行并没有直接关联,同时一方面这种馈赠是中国礼尚往来、人情世故的习俗表现,接受物品一方往往会采取回赠、请客等方式表达谢意回馈对方;另一方面礼品价值有限,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因此我们认为此类礼物的返还不应得到支持。例如最高法院公布的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男方)要求被告退还赠送给被告的烟酒、茶叶、糖等物品的请求就未得到法官认可。(www.xing528.com)
最后,以目的为导向有助于构建彩礼返还的标准与尺度。婚前与婚后彩礼的目的区分,为彩礼在这两个不同时间段的返还标准与尺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方向。由于彩礼在婚前是以婚约履行为目的,那么包括结婚在内的双方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应涵盖在内,如同居、生育。因此,未缔结婚姻的彩礼返还因素与情节一般包括:同居行为、同居时间、悔婚原因等。而登记后的赠与目的转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与秩序的稳定,其主要考察的是与夫妻生活密切的情形,包括: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彩礼给付是否会导致生活困难、有无子女、礼金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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