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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传统学说已失去时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具有将来发生不确定性的特点,而通说“附解除条件赠与”里的条件指代的是结婚这一法律事实,换言之,如果订婚男女最后登记缔结婚姻则赠与效力不变,否则赠与效力将消灭。因此,将彩礼赠与行为的效力单纯锁定于婚约解除,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订婚男女交往情状之现实。

民间法第17卷:传统学说已失去时效

对于彩礼赠与的法律属性,理论界有几种观点,包括所有权转移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附义务赠与说、目的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等,其中以附解除条件赠与说为主流。[10]如史尚宽先生所言,“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11]。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以聘金为附解除条件之赠与,纯属对当事人意思之拟制。又结婚在法律上性质原非可认为系财产上之给付,且不得强制执行,以结婚为赠与之负担,与婚姻之本质,实有不合。理论上较为圆通者,系认为赠与聘礼乃在期待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聘礼之目的不达,受赠人受领给付,无法律上之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12]我国司法解释中也采纳了这种学说,把婚约的解除作为赠与所附之条件,如果条件成就,则赠与将失去法律效力。因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13]。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定位了婚约与彩礼赠与效力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与通过经验资料所反映出来的婚约与彩礼赠与之间的关系并不吻合。

第一,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解释婚后返还彩礼的现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具有将来发生不确定性的特点,而通说“附解除条件赠与”里的条件指代的是结婚这一法律事实,换言之,如果订婚男女最后登记缔结婚姻则赠与效力不变,否则赠与效力将消灭。在此,婚姻缔结成为最终判断彩礼赠与效力是否消灭的关键且唯一的标准,这可以作为悔婚返还彩礼的解释,但显然不能用于支持婚后返还彩礼的依据。然而,在彩礼纠纷中,有相当数量的彩礼纠纷和判例是发生在婚后。根据对已搜集资料的统计,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占到一半,这个比例可能在实务中更高。以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来定性彩礼,不仅不能解释婚后彩礼返还之状况,甚至会引人误解为彩礼只有在双方未结婚之情状下才能予以返还,这与婚后彩礼返还的社会现状不符,与司法解释之规定相悖。

第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解释订婚男女在解除婚约后,女方只返还部分彩礼之现实。条件作为民事行为的附款对民事效力产生影响。理论上,条件只有两种情形,即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对于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当事人之间行为继续有效;条件成就,当事人之间行为效力终止。可见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决定着民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而非决定行为的效力范围是全部还是部分。而我们看到,在未登记结婚而请求彩礼返还的许多已判决案件中,法院最终只支持男方拿回部分彩礼,赠与部分有效。若按条件来解释的话,即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就应该是完全失效而非部分有效,显然这与条件对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影响不相符。(www.xing528.com)

第三,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学说不能反映男女双方交往中的行为对彩礼返还影响之事实。在封闭的农业社会,由于交通与联络的不便和过高成本,男女从结识到订婚一般是通过媒人的介绍与撮合,双方的婚前接触和交往十分有限,对男女双方及家庭而言,其重点关注的必然是结婚这一目的事实与形式本身,而彩礼是否返还往往只取决于婚姻的缔结与否。现代社会中的男女交往已不再是传统的“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网络、手机、现代交通工具等高科技使得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成本大大降低。有结婚意愿的男女在婚前可以充分地相互了解和接触,加之现代人婚恋观念的逐渐开放以及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给付彩礼订婚后的男女并不只是等着登记结婚,而是自然而然地亲密交往。交往过程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涉及男女方权益的法律行为,如同居。因此现代社会彩礼的返还在实务中,并不仅仅只是看双方是履行还是解除婚约,还要综合考察订婚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关涉双方权益行为之事实。因此,将彩礼赠与行为的效力单纯锁定于婚约解除,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订婚男女交往情状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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