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是一种自生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其形成的原因是理性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社会交往中采取各种对策行为,当社会中各方的行动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的状态时,这种均衡状态下的行为模式就成为一种惯例、习惯或者习惯法。[32]
对习惯法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我们不得不先谈谈埃里克森通过田野调查,详细地介绍了加州夏斯塔县北部农牧区的实际情况,描述了当地是如何处理日常纠纷的。最重要的是,埃里克森通过当代的博弈理论,从法经济学角度强有力地论证了这种解决纠纷的习惯法形成的原因。法律是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在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动选择,既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其他当事人的一些影响。因此,将法律规则下行为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归结为策略行为是自然合理的,[33]而博弈论正是与策略选择相关一种研究手段。埃里克森用重复博弈模型,即将人们之间的行为看成是一个长期重复的博弈过程,博弈过程中的每个人,都不过多地关注眼前而是注重将来的收益,每个人为了未来的收益自然不会背叛。因此,重复博弈反而更加有力地增进了博弈者之间的合作,从而论证了其观点:“关系紧密之群体内的成员们开发了并保持了一些规范,其内容在于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34]而习惯法正是由一定区域的一定群体所开发出的规范,其中一定群体聚居而组成了一个部落或者村寨,也即是埃里克森所说的“关系密切之群体”。下面,我们从重复博弈的角度进行思考,进而可知部落或者村寨之中的聚居者已非常熟悉习惯法规则,违反习惯法所产生的后果也了然于胸。由于区域的相对封闭性,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彼此之间很熟悉,相同的习惯的个体之间又具有长期合作的可能性,此种环境正满足重复博弈的构成要件。因此,这些部落和村寨的人们正是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博弈者。在部落和村寨之中,习惯法就是人们自发形成且能保证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规范,其在很大程度地影响着特定区域人们的生活,并且自生自发地在特定区域内形成。事实上任何社会只有当法律得到“自愿地”(willingly)和“自发地”(spontaneously)遵守才能有效地运作。[35]而民间规则(习惯法)正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督促,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3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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