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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作为具体解决纠纷方式的运行规则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法院调解的期限上,为了避免案件久调不结,应该限定具体的调解期限。调解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严格把握好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平衡与突破的“度”,灵活运用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关内容去解决纠纷。

当然,法官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除了充分利用法院调解的优势之外,也要对法院调解结案的具体运行方式予以关注。

第一,法院调解应注重保密性,以避免法院判决与法院调解结果之间产生关联。因为法院调解中所展现出的信息资料,可能涉及案件的一些尚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些秘密会不会在之后审判中作为确定事实的决定性因素,是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当事人所关心的。因此,只有保证秘密的不公开,才能让法院调解的有效性得以发挥。法院调解中的保密原则遵循以下几个要求:首先,法院调解一定要在不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禁止法院调解的参与人透露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当事人的任何信息。然后,法院调解过程中的调解人员不能成为该纠纷的主审法官,因为其参与调解的经历会影响其审理该案件的中立性。接着,法院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资料都不可以作为提交法庭的证据,以便于调解能够在更加诚恳的环境下进行。最后,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主张、承诺等亦不能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以确保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没有戒心的情况下,互相信任地进行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应通过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来使其更有效地运行。首先,在调解法官的人员选择上,可以考虑由退休的法官来主持调解,这样既可避免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身份上的竞合,也可缓解法院法官人员不足的情况。其次,法院可以设定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法院调解的发展。再次,当事人如果不服从调解而一定要上诉,且其所获收益还不如调解所得,将会给当事人一定的惩罚。此外,在法院调解的期限上,为了避免案件久调不结,应该限定具体的调解期限。这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将会使法院调解更加有效地运行。调解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严格把握好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平衡与突破的“度”,灵活运用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关内容去解决纠纷。(https://www.xing528.com)

第三,法院调解在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时空位置应置于民事审前程序之前,即法院调解前置,并且将其作为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正在逐渐地完善,因此设计法院调解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时空位置时,要对民事审前程序进行考虑,防止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因为如果两者并存的话,意味着在民事审前程序之外又多出了一个独立的法院调解程序,未实现诉讼经济的理念,而且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与法院调解便捷、效率的初衷不符。因此,只有将法院调解设为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的前置程序,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其经济、便捷以及效率的优势。至于为何将法院调解作为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上文已对将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笔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剖析了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中将法院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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