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不一定适合所有民事纠纷,但其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中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法院调解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合意在大多数场合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妥协的公正性主要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前提”。[18]在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故法院调解能够实现妥协的公正性。
1.法院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的彻底解决
目前,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案件结果虽然已经出来了,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纷产生的矛盾并未真正解决,因为民间习惯规则在当事人脑海中已根深蒂固,而这些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或国家法未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继续选择上诉、申诉或上访,纠纷久拖不决。法院调解在解决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实践中,不单单注重个案的是非判断,而是着眼于长远,寻求在实质上真正地解决纠纷,使其恢复到原有的和谐秩序,利用调解书去终止诉讼,平息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达成,双方对协议的结果都可以接受,很少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因此,法院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思想相矛盾,从而使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法院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遏制申诉及上访事件(www.xing528.com)
当事人对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判决结果不满,会选择申诉,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若对申诉后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上访。目前,上访已成为全国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尤其是这些年以来,上访的人数之多,规模之大,不得不引起国家的关注。利用法院调解去解决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其背后原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正是由于这种合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都会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从而大大减少申诉及上访事件。因此,法院调解能有效地控制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案件的申诉和上访情况。
3.法院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在处理涉及习惯法的民间纠纷时,法官不重视人际关系的调整,往往都是简单地依据僵硬的法律条文做出不合情理的判决。尤其在民法领域,法官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简单地)厘定权利。[19]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其对“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20]造成了损害。而法院调解则鼓励当事人相互接受和尊重,并对他人的处境和困难产生同情与关注。总之,法院调解与一刀两断式的判决相比,更有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因纠纷而受到破坏的人际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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