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这一方面,一些基层法院也对习惯法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影响最大的当属江苏省的法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姜堰人民法院。2001年至2003年,姜堰发生的仅“婚约返还彩礼纠纷”诉讼就有34起。由于当时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婚约返还彩礼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了在同一法院,同样的婚约返还彩礼纠纷,得不到相同的判决。姜堰市法院在2001年至2003年之间,由于在“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中未充分考虑到当地的风俗,诉讼判决返还彩礼最低的比例是32%,最高的比例是100%。在同一个法院进行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却相差68%,这样的结果最终导致的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信服,甚至有的当事人还会阻碍法院执行。即便最终强制执行了,当事人还会不断地上访,案件始终结不了。法院通过调研发现,裁判结果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冲突,是导致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反悔婚约应当返还彩礼,而男方反悔婚约则女方不用返还彩礼。因此,自2003年开始,姜堰法院对民间的风俗习惯进行了系统的收集整理,通过拜访本地的贤达、学者以及广泛的收集相关资料,最终形成了10多万的文字材料。通过分类、筛选,去伪存真,去除“恶俗”,最终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这样就明确了婚约返还彩礼案件审判的统一标准,充分地尊重了当地的风俗习惯,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姜堰市共有57件“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2%,没有一件上诉。与2001年到2003年相比,2004年到2006年的调解撤诉率明显上升,案件的上诉率下降至零,申请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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