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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绝对主义王权与习惯法的边缘化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国家兴起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中央集权式的、绝对主义王权的逐步兴起,这使近代民族国家具备了凝聚力量的核心。这两大任务的完成,极大促进了地方习惯法的边缘化。我们以法兰西为例说明绝对主义王权的兴起与习惯法边缘化的关系。绝对主义国家机构的建立随着王室力量的增长同步进行。最终,当以理性的名义颁布庞大的法典时,习惯法就在法制中被彻底边缘化了。

民间法第17卷:绝对主义王权与习惯法的边缘化

新的民族国家不可能以封建时代的方式而统治,必须建构新的国家机构:拿军饷的军队、中央与地方的集权制、财税、货币关税……这意味着国家会行使过度的权力,而自古典时代结束时起,便未曾有国王行使过这种权力。[5]要想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有足够的实力和相应的组织结构。民族国家兴起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中央集权式的、绝对主义王权的逐步兴起,这使近代民族国家具备了凝聚力量的核心。两项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交错完成,一是通过驯服地方贵族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关系;二是通过建立为绝对主义效力的国家机器,实现了对中央的地方的控制。这两大任务的完成,极大促进了地方习惯法边缘化。从欧洲各大国中,英格兰完成集权化较为顺利,从11世纪中期诺曼征服之后一直比较顺利;而德意志完成集权化则较为曲折,从17世纪普鲁士的兴起,一直到19世纪才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核心;法兰西历史则最为典型,到16世纪就初步完成了王权的绝对化。我们以法兰西为例说明绝对主义王权的兴起与习惯法边缘化的关系。

首先是驯服贵族,这个漫长的历史持续了数百年,其中有几位国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6]路易七世(1137—1180)末年,卡佩王朝完成了对王室领地的“再征服”——王室产业上的小贵族起初也并不听命于国王——在王室控制的产业上,初步建立了在现在看来极为粗糙的管理机构,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些王室权利都交给了执法代理人。[7]菲利普·奥古斯都则充分运用封建习惯法,利用联姻、继承、购买、给予庇护以及战争等方式扩大自己的领地,诺曼底、安茹、都兰等领地相继并入国王领地,在这个时期,“法兰西国王”的称号取代“法兰西人国王”称号。[8]王室领地在14世纪初获得更大的扩大和巩固,到菲利普四世时,王国境内较大的封建诸侯领地只剩下勃艮第、布列塔尼等四个。英法百年战争结束之后,法王路易十一(1461—1483)击败了王室的最大威胁——勃艮第公国,不久布列塔尼也被收服,王权与贵族的斗争以前者的胜利告终。此后,法兰西只有一个国王,不久之后也只有一个政治实体——法兰西王国,法兰西向绝对君主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9]当然,此时的法兰西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中央集权制度,要等到路易十四时代,地方贵族才整体上失去了与国王抗衡的实力,但路易十四只不过是在其祖先的基础上到达了绝对主义的顶峰而已。

前文已经述及,习惯法最为重要的存在基础是权威的分散性和地方的条块分割化。随着贵族在地方实体中的权力逐步萎缩,国王或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取得地方政务和司法的实际控制权,地方实体的最强有力的代表被弱化了,以三级会议的名义组织起来的各地议会成了地方习惯法的代言人,但其力量无法与往昔的地方贵族相提并论。习惯法失去了其最为重要的政治依托。一个统一的王国的自然要求就是法律方面的统一,尽管表现的程度有强弱之分,但我们可以看到,法兰西历史上官方推动的著名的习惯法编纂活动就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展开的。在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后果也许是领主司法权的瓦解,中央集权式的、忠于王室的司法体系取而代之。(www.xing528.com)

绝对主义国家机构的建立随着王室力量的增长同步进行。12世纪80年代,法兰西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设立司法总管制度,开始向自己的领地派遣带薪的官员,先是在北部设立“巴里”,后来在南部设立“塞内沙尔”。“巴里”和“塞内沙尔”都是由国王直接任命,实行个人负责制,他们都以某个城市为中心作为辖区的名称,以国王的名义设立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虽然王权在各个地方都有了自己的代理人,但13世纪的司法总管们并不干涉辖区内贵族的领主司法权,王室司法与领主司法处于并存的状态。1278年的法令确定了王室最高法院[10]的规章制度,法院本身被划分为几个专业法庭:申诉庭、预审庭、诉状审理庭、成文法庭,这个法院与特定的地理位置联系在一起,并固定在巴黎西岱宫,当时的最高法院共有155名成员。到1328年,已经建立了35个司法总管辖区,使之从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变成了与王室紧密相关、稳定而持久的管理机器上的主要齿轮[11]英法百年战争后,法兰西国王向着绝对君主制迈进了一大步。在路易十一时代,政府有5000名左右拥有职位的官员、1.2万名左右的下属、600个领主机构、88个司法区、10个外省总督、4个财政区、79个税区、172个盐仓、28个铸币厂,还有巴黎和各地的最高法庭,这些就是法兰西的主要管理机构,依靠这些机构,法兰西走向中央集权化。到16世纪,王室司法越来越体系化,共建立了8个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地位显赫,辖区占全部国土的一半,其成员编制在1558年扩展到150人。1552年,亨利二世设立61个初等法院,每个法庭配备9名法官,法兰西的司法实现统一。[12]

当司法实现统一之后,法兰西的法律渊源也发生了彻底改变。法国国王开始频繁的、大量的以自己的名义颁布法律。国王,而不是人民,成为法律合法性的渊源。制定法越多、涉及的面越广泛,习惯法受到的挤压就越多。最终,当以理性的名义颁布庞大的法典时,习惯法就在法制中被彻底边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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