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与刻板
基于定分止争与平息社会纠纷的立意,司法行政机关以灵活的方式与便宜的原则主导各领域的民事调解,在坟地纠纷等案件实例中更是直接运用传统习惯进行调解,在收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的同时,也基本回应了民众的公正关切。2015年4月1日公布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19条规定:调解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公序良俗,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与调解中的灵活不同,现有的司法审判领域有着较强的刻板性。尽管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闸门,规范性与严肃性是其基于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是其对习惯法与民间习惯的普遍漠视也造成了对公信的贬损。如一起纠纷因调解不成,而进入司法领域,则基于调解主体与审判主体对习惯法与民间习惯的不同态度,会使得民众的期待利益与现实结果之间产生巨大的断裂。而对于坟地的权属与保障于法阙无,更使得民众的事实性权利无法保障,在“千年皆若此,一朝行不通”的普遍质疑中,司法的公信力黯然神伤。
2.经验与公正(www.xing528.com)
国家法制主义的要求是各级司法机关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而其潜在的前提是,严格司法便是公正司法,可见其醉心于法律逻辑的完善与和合,而对现实的境况较少指涉,当然也无权指涉。在对汕尾地区的考察中,我们深切认识到,法官的经验、心理确信的差异,会对习惯法的确认与否产生极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年轻法官更倾向于严格按照实定法进行审判,意即采取否认或形式确认的方式对待习惯法,而有相当经验的老法官,则会综合平衡相关情节,在有关纠纷中,多采用承认民间习惯的方式进行判决。由此经验的差异甚至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不仅侵损现有的法制体系,更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减损。
3.救济与终局
权利的救济是权利的保障。调解中民事习惯的运用,有助于消弭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但是在现存的国法一元体之下,即便是在调解领域坚持规范二元的方法论,很多事实性的纠纷依然得不到司法的救济,也就形成了非终局性的权利救济断裂。若要形成完整的救济链条,克服现有权争的救济难题,就需要修正法制体系中的诸多抵牾之处,理顺国家法制与习惯法、民间习惯之间的关系,让司法真正成为权利的保护伞与公正的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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