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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案例二判决要领及继承权利确认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以上的案件事实与判决要领,我们可以发现,案例二中的一审与二审法院共同采取了宗祧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的论证路径,对张某的继承权利予以确认,一审主要是基于“证明”的效力,而二审对“证明”效力予以否认,主要从张某所尽祭祀行为与其顶盆发丧行为之间的联系认定张某宗祧继承的存在。

民间法:案例二判决要领及继承权利确认

综合以上案例可知,案例一对宗法仪式所发生的继承效力不予承认,而案例二对宗祧继承的法律效力给予有限承认。现将各自的论证要点申述如下。

1.案例一的论证要点为:

(1)顶盆发丧是一种善良风俗,法律不应对该仪式进行强制性干涉;

(2)案中被告所主张的口头协议无有效证明,故不予采信;

(3)案中被告,未对被继承人夫妇尽赡养义务,也未负担被继承人丧葬费用,仅凭顶盆发丧的宗法仪式不足以确定其具有继承权利。

针对案例一的论证要点,我们假设如果本案中不存在“顶盆发丧”的情节,则本案完全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实现判决;但若不存在“顶盆发丧”的事由,则无法开启寻找实定法依据的法律发现过程。由此可见,案例一是承认宗法仪式的善良风俗性质,并结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内容综合论证权利存在与否,且主要依照实定法的方式进行的确权判决。

2.案例二的论证要点为:(www.xing528.com)

(1)案中继承争议财产为被继承人所有经事实确认无疑;

(2)案中第三人张某在被继承人去世时顶盆发丧的事实也可予以确认,顶盆发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人们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乃至行为准则,同样应该得到认可与遵守。

因为案件涉及的纠纷主体较多,在继承权利的确认与继承财产的比例分割上一审与二审法院的依据有所不同。一审法院确认了案件争议中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明”的效力,但是对印证的事实语焉不详,从判决结果来看,其结合张某顶盆的事实似有限承认了张某的继承权利;而二审的判决中,对被告方所提供的口头遗嘱及证明的效力不予认定,也就排除了张某根据遗嘱继承的可能性。

在继承财产的比例分割中,一审法院采取了基于顶盆发丧的张某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之间均分的办法,二审法院认定了张某某对被继承人生前的主要抚养地位,进而将继承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划予张某某,基于张某顶盆发丧的行为以及其对被继承人张某佳的祭祀行为,认定张某享有继承财产百分之二十的份额。而张某佳的其他兄弟姊妹基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地位,各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

基于以上的案件事实与判决要领,我们可以发现,案例二中的一审与二审法院共同采取了宗祧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的论证路径,对张某的继承权利予以确认,一审主要是基于“证明”的效力,而二审对“证明”效力予以否认,主要从张某所尽祭祀行为与其顶盆发丧行为之间的联系认定张某宗祧继承的存在。

由此可见案例二的论证路径与案例一相异,案例二是在承认其他主体法定继承地位的前提下,对宗祧继承进行单独论证,即从顶盆发丧、扫墓祭祀的义务的履行来反向推断其财产权利的存在,由此实现宗祧继承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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