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这一对相对概念一样,制定法与习惯法亦为一对相对概念。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制定法间的关系为:图3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制定法间的关系习惯法的范围包括民间法、国家法中对民间法承认的部分,以及既不属于制定法又不属于民间法的国家政权层面的习惯性规范。
与国家法和民间法这一对相对概念一样,制定法与习惯法亦为一对相对概念。“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或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3]制定法亦即国家制定法,而习惯法主要是基于民间礼俗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具言之,习惯法的要件为:“(1)有内部因素,即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2)有外部因素,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3)系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4)无悖于公共之秩序与利益;(5)具有以社会权力为主(诸如宗族、行会等)的强制力保障。”[14]除此之外,国家政权层面亦有相应的习惯法则。因而习惯法的概念包括民间与国家两个层次,既包括传统的民间法的范围,又包括为国家所承认的民间社会规范,也包括国家政权层面的习惯规范,[15]所涵盖的范围较民间法更为广阔,习惯法的概念更接近于规范意义上的“礼”的内涵,故而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可以视为规范意义上“礼法结合”的当代诉说。其所未尽的是“礼”的框架中的“礼义”。
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制定法间的关系为:
图3 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制定法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习惯法的范围包括民间法、国家法中对民间法承认的部分,以及既不属于制定法又不属于民间法的国家政权层面的习惯性规范。
上文提到,规范二元论具有义理与规范两层结构。我们认为习惯法与规范意义上的“礼”的含义最为接近,义理层面的“礼”在今天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善良风俗、精神追求、理念信仰等原则性因素。(如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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