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上述的直接入法和渐进式入法两种途径,间接入法在实践中表现为国际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习惯法首先作为重要的法源被相关国际条约所接受,然后国际条约的国内化而在缔约国国内法中转化为现代环境立法的组成部分。在间接入法的实践中,挪威萨米人环境习惯法,新西兰毛利人的习惯法权利以及相关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代表性。
早在18世纪,挪威当局就意识到了土著民萨米人(Saami)的环境习惯法的重要性,在1751年挪威与瑞典签署的《边界条约》(Lapp Codicil)第10款声明:“Saami驯鹿牧民有权按照他们的传统习惯法在边界地区迁徙。”[40]之后虽然因两国之间的分歧而终止,但自1972年开始,《边界条约》在两国之间重新生效,条约所承认的习惯法权利是挪威和瑞典两国均得遵守条约义务的依据。在挪威国内法中,萨米人驯鹿的习惯法权利在《边界条约》的基础上转化为1978年修订的《驯鹿法》(Reindeer Herding Act,制定于1971年,分别于1978年和1996年修订了该法)。按照《驯鹿法》和国内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萨米人拥有按照他们的习惯法去任何区域驯鹿的权利。不仅如此,通过《边界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驯鹿法》的过程,使萨米人传统习惯法中的环境权利从国际法意义上的族群集体性权利转变为国内法中小范围内便可获得的个体性权利,从而使萨米人的传统习惯法权利得以有效保护。[41]
在新西兰,《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一直是保护毛利人(Maori)习惯法权利的重要条约。该条约是1840年时英国王室与新西兰土著毛利人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条约的签订,促使新西兰建立了英国法律体系。同时,也确认了毛利人其土地和文化的拥有权。可以说,外生性的英国法律制度与本土性的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而成的新的资源管理模式,直接影响到土著民地区的土地使用计划、金矿、煤矿、渔业、林业等资源行业。[42]该条约被公认为新西兰的建国文献,直至目前仍为现行文件,是毛利人行使资源权利的主要依据。1975年,就如何具体化该条约原则的实践运用,以及清晰解释该条约的主要条款,新西兰政府与毛利人又在谈判的基础上,通过了更具操作性的国内立法——《怀唐伊条约法》(Treaty of Waitangi Act)。[43]之后,分别在《怀唐伊条约法》正式实施后的1985年、1988年、1993年、2006年、2008年、2010年进行了数次修订。目前该条约充分地体现了从实体权利的确认到司法程序的公证保障上,对毛利人土著权利的保护。[44](www.xing528.com)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环境习惯法也经历了从国际条约向国内立法的转化过程。1992年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了关于保护并发扬原住民环境保护知识与实践的第22项原则,“原住民,他们的社区及其他当地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认同并合理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参加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活动中”。[45]1992年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重申了原住民传统知识和习惯法规则的价值。该公约序言表明了缔约的目标和依据之一是“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民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46]在环境习惯法得到国际条约确认之后,在许多缔约国国内立法转化实现了环境习惯法或相关权利的入法。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巴西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2001年8月23日通过的《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础上,将包括环境习惯法等法文化形态在内的传统知识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了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获取、惠益分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使用技术的获取和转让,以及统一其他规章,特制定本暂行条例”。同时,第一章第4条规定,“在土著民和地方社区内部、为了自身利益、按照习惯使用进行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交换和传播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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