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间法的法治中国贡献:一种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分析

民间法的法治中国贡献:一种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布迪厄从历史的视角具体分析了不同时空中艺术场域与经济场域之间的特定关系,以表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中微观分析框架,而在建构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民间法哲学理论时,笔者拟将布迪厄的场域概念扩展成为一个宏微观相结合的综合性分析框架,即一个包括村落层面、县域层面、民族层面、文化体层面、国际社会层面等层次的场域结构体系。

民间法的法治中国贡献:一种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分析

“在研究开始时,任何定义都将是无用的”[29],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如是说。基于这种思维逻辑,在阅读者于字里行间逐渐理会笔者于本文中所用“场域”概念之基本内涵的情况下,对场域概念再进行必要的归纳与提升便显得极为必要。场域概念来源于法兰西院士、著名学者皮埃尔·布迪厄教授(Pierre Bourdieu,1930—2002)的社会学理论,可以分三个层次来理解“场域”(field)概念及其逻辑。[30]

首先,从单个场域的角度来看。场是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网:“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31]就场域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32]。布迪厄认为,在历史上,经济场域的形成是通过创造一个我们平常所说的“生意就是生意”的世界才得以实现的,在该领域中,友谊爱情这种令人心醉神迷的关系在原则上是被摒弃在外的。一个场域的运作规则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在遵守游戏的默契规则和再生产游戏及其利害关系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游戏者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来增加或维持他们的资本,即他们拥有的符号标志的数量;但他们也同样可以投身游戏之中,去部分或彻底地改变游戏的固有规则”。[33]场域都有自己的边界,不过边界是模糊的:“场域界限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哪怕只是因为这个问题总是一个场域自身内部的关键问题,也不容许任何先验的回答……场域的界限只能通过经验研究才能确定。尽管各种场域总是明显地具有各种或多或少已经制度化了的‘进入壁垒’的标志,但它们很少会以一种司法限定的形式(如学术机构录取人员的最高限额——numerus clausus)出现。”[34]当行动者想进入某个场域,该场域还需要强征一笔类似“入场费”的东西。[35]

其次,从各种场域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各种场域之间主要存在这样三种关系:其一,各种场域都是“关系系统”,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某个知识分子,某位艺术家,他们之所以以如此这般的方式存在,仅仅是因为有一个知识分子场域或艺术场域存在……场域的观念提醒我们,即使人们在构建一个场域时不能不借助个体,社会科学的真正对象也并非个体。场域才是基本性的,必须作为研究操作的焦点。”[36]其二,各种场域都是关系系统,各种场域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自主性。“对置身于一定场域中的行动者(知识分子、艺术家、政治家,或建筑公司)产生影响的外在决定因素,从来也不直接作用在他们身上,而是只有先通过场域的特有形式和力量的特定中介环节,预先经历了一次重新形塑的过程,才能对他们产生影响。”[37]其三,各种场域之间具有“对应关系”或结构性。“在哲学场域、政治场域、文学场域等与社会空间的结构(或阶级结构)之间,我们可以觉察出,它们在组成结构和动作过程方面都存在全面的对应关系;二者都存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都存在旨在篡夺控制权与排斥他们的争斗,都存在自身的再生产机制等等。”[38]所有场域都处于权力场域中,大场域中的诸次场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为争夺中央集权资本这种元资本而竞争。但是,每一场域的表现形式都是各具特色,不可彼此归约,不存在一个场域为另一个场域所包容,除非它(们)已经丧失了“场域性”。

再次,从各种场域之间关系的历史维度来看。就各种场域之间的关系,“我相信事实上不存在超越历史因素影响的场域之间关系的法则,对于每一种具体的历史情况,我们都要分别进行考察”[39]。布迪厄从历史的视角具体分析了不同时空中艺术场域与经济场域之间的特定关系,以表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一个肇始于十五世纪的进程,引导着艺术场域在十九世纪获得了它真正的自主性。从那时起,艺术家不再听命于资助人和庇护者的要求和命令,他们摆脱了国家与学院,等等。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开始为自身的有限市场创作”。[40]然而,在今天他看到的却又是,“一种庇护制的复归,一种直接依附关系的复归,是国家的复归,是某些最粗暴不过的检查制度的复归,以及突然之间重新展开的一种线性和不确定的自主化进程”。[41]布迪厄据此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例子,但它有助于提醒我们注意场域之间的关系——这个例子揭示的是艺术场域与经济场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劳永逸地确定的,即使是它们演进的最一般的趋势也并非如此。”[42]

以上介绍或归纳,是布迪厄场域理论的基本逻辑,然而,在运用场域理论对法律全球化特别西方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民间法哲学进行一种理论建构时,笔者并不是照搬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用布迪厄教授的一种场域思维逻辑。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中微观分析框架,而在建构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民间法哲学理论时,笔者拟将布迪厄的场域概念扩展成为一个宏微观相结合的综合性分析框架,即一个包括村落层面、县域层面、民族层面、文化体层面、国际社会层面等层次的场域结构体系。也就是说,在本文中,笔者对布迪厄场域概念的使用,已将其提升为一种场域理论思维,场域概念不再仅仅是一种社会科学分析概念。(www.xing528.com)

对布迪厄场域理论的扩展,以及对该理论所进行的场域思维逻辑提升,旨在为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提供一种法理或一套理论逻辑。在上一部分中,笔者已阐述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应是应对“引言”部分提及之当下中国法治秩序困境的重要成员,与国家法及其所支撑之法治秩序,共同构成实现当下中国真正法治秩序状态的“两翼”。如果是这样的话,在本部分中,需要在法哲学的层面上,从场域公共秩序逻辑的维度,来深度阐述民间法及其所支撑之法治秩序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性助益作用。

基于一种场域思维逻辑,民间法所表征之不同层面的社会场域,跟国家法所表征之不同层面的政治场域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场域的运行规则,是国家法及其所衍生的“地方法”,而不同层面社会场域的运行规则,是法律全球化特别是西方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从原本的国家法或国家法体系位置上沦落而来的民间法体系。一方面,民间法与国家法处于一种二元对位而非对立的状态。另一方面,在中国这一特定地域中,作为民间社会的社会场域,与政治场域区分明显。基于这两方面的情况,要实现一种真正的法治状态,人们就不得不正视民间社会不同场域公共秩序中的别样法治形态,即基于民间法体系的民间法治秩序状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掩耳盗铃”、无视不同层面社会场域的相对独立性,国家法所能真正有效起作用的领域只能是政治场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治秩序状态就会总是不周延的。而如果我们能够正视基于场域思维逻辑的不同社会场域,及其运行规则,即民间法体系,并合理划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疆界,民间法与国家法就能各司其职,并能实现一个国家/社会中法治秩序状态的周延。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或思维逻辑,确立一种民间法主体思维、高度重视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是当下走出法治秩序困境的关键所在。“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决定意义,打个比方说,这就像从炼金术的思维方式过渡到化学的思维方式一样。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会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43]一如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在《札记》中所揭示的逻辑,一旦当下法治中国建设能够给予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以应有的地位,即与国家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相对位的地位,定能在各个场域公共秩序层面深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不致徘徊于“引言”所提及之当下这样一种法治秩序状态。

当然,说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助益法治中国建设,不仅仅是指民间法作为国家法的“附庸”,在具体实践中有助于法治中国建设。[44]而是说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应当具有跟国家法及其所支撑的法治秩序一样的政治法律地位来助益法治中国建设,并且在这种前提下,会将当下这样一种不甚令人满意的法治秩序状态,大踏步地向前推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