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规范价值和工具价值,都市习惯法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它是都市文化的文化符号和价值载体。如果说法律所承载和表达的是国家制度的话,那么习惯法所承载和表达的则是社会制度。而无论国家制度还是社会制度,都是一定的文化符号和价值载体,即所谓文化的制度层面。如果说法律(尤其是成文法)是人们自觉通过立法的途径来承载和回应现实需要,因而是一种正统的“官方法律文化”的话,那么习惯法则是在长期的发展与积渐中对传统的社会制度的自发涵涉与记载,是一种非正统的“民间法律文化”。[34]如“见义勇为”“打抱不平”“尊老爱幼”之类的道德规范深入人心,影响深远,其本身就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直接体现。而不缺斤少两的规矩,不仅是行业规矩,也是相关商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其中所内含的则是一种诚信文化。在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帝王条款”,足见其重要性。而不同企业的章程和经营规矩,则无疑是其不同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可以说,每一类习惯法甚至习惯法的每一条规矩,都是都市社会“民间法律文化”的表达符号和承载方式。
同时,包含一定的价值追求、承载人们的臧否与偏好,更是习惯法深层次的文化意义。包含于各类习惯法中的传统价值观,如“仁义礼智信”“廉耻”“孝悌”“和合”等价值理念,虽然在近代以来,尤其是在“新文化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运动这样的极端时期,曾遭遇了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否定与封杀,被以“糟粕”“落后”的名义扫荡,但是时至今日,这些传统价值观念仍然是支撑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精神支柱。习惯法所承载的价值内容固然应当反映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能够为社会民众所肯定和容纳,从而为其存续和发展提供正当、合理的价值基础。但反映社会的文明进步,并不是要消弭传统习惯法特有的价值内涵而使其统归“王化”,对于传统习惯法所包含的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价值观念,不但不应去除,反而当肯定与发扬,令其老树新枝,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是我们对待传统习惯法应有的合理态度。从价值多元的立场出发,只要习惯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与法律价值观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而只是有些“认知”不一的话,那么就应当尊重习惯法的这些价值观念,而不能简单地以后者取代前者。(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