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习惯法既然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那首先就意味着,对每一个在都市社会生活的人而言,习惯法可以是其日常行为的规范依据。法律等社会规范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评价、预测等方面的依据。当各类习惯法以不同的途径和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并被人们所接受的时候,其就会被人们引以为行为的依据而蔚为“服务人生而慰帖人心的生活样法”。[27]比如一个在公共道德方面有着良好修养的人,那么他在各类公共关系和公共场所就不会有各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出格”行为。而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一定会循规蹈矩、勤勉尽责而不会做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这是因为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已内化为其行为的规矩,不能逾越。再如佛家有言“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既是对人改过自新的规劝,也反映了教规、教义之类的宗教规范对人的约束和影响。教徒对神的信仰和对教规教义的遵守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且前后两者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即信仰越深、越虔诚,其对教规教义的遵守程度便越高。这就是为什么有修为的佛家弟子、基督徒以及穆斯林们往往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与人为善的行为举止的原因。规范的类型不同,其功能作用的内容及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各异,但其均能对人的日常行为起到相应的规范作用,这一点所有的都市习惯法概莫能外。
如果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体现的是习惯法对于人的日常行为的意义的话,那么“定分止争”则是其在特殊情况下发挥作用的体现。这种特殊情况就是当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由社会关系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中出现了矛盾和纠纷的时候。如同社会规范的多元一样,社会纠纷的产生及其内容本身是多元的,因此纠纷解决不能也不可能采用单一的途径和方式。在现代都市社会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上,司法和诉讼无疑是最重要、基本的,但是其往往也是人们最后的选择。原因在于在昂贵、低效的法律手段运用之前,人们通过其他手段多能把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做好。比如和解、调解等在化解民事纠纷方面的效率和效果往往要比法律好得多。但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途径,大部分社会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都既要用到法律,也要用到其他社会规范,只不过在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中,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的使用程度有较大区别。比如法律是诉讼的主要规范依据,而在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中,道德、习惯、风俗、行规等习惯法则往往是认定是非、处理利益纠葛的主要规范依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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