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习惯作为习惯法的重要类型,源自于人们规范生活的内在需要。比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并不是乡土社会人们独有的生产生活习惯,其同样为都市的市民所遵守,只不过都市人将其具体化为“朝九晚五”的工作规范而予以实施。而后来市民则在其行为中继承和保留了其原籍的各种生活习惯。而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则对这样的语言习惯给予了明确尊重和认可。
无论在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之下,习惯都是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生活习惯作为习惯法的重要类型,源自于人们规范生活的内在需要。相比于乡村,都市社会中的习惯可能并不像乡村社会的习惯那样特色鲜明、作用显著,但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习惯仍然广泛存在于都市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有些习惯是基于自然原因而形成的。比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并不是乡土社会人们独有的生产生活习惯,其同样为都市的市民所遵守,只不过都市人将其具体化为“朝九晚五”的工作规范而予以实施。这一习惯的产生是与人作为自然界的有机部分相联系的,因此其在存在及发挥作用方面无分城乡。有些习惯则是社会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比如都市居民的居住习惯、消费习惯、出行习惯以及交际习惯等均不同于乡村居民。还有些习惯,则是继承自传统风俗的结果。比如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有原住民,这些人大都保留着该地传统的风俗习惯,尤其在生活方式方面与后来的市民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后来市民则在其行为中继承和保留了其原籍的各种生活习惯。不同的习惯之间会相互影响甚至改造,最终会形成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的城市社会人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而这种各具特色的生活习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同都市的气质和特性。再如语言习惯,除了一些基本没有原住民的新兴城市(如黑龙江的大庆、江西的共青城等)之外,一般的城市所使用的地方语言都是由原住民所使用的地方语。这种语言习惯甚至成为维持某种特定的市民身份的工具,如在上海会不会讲上海话、在广州会不会讲粤语,所产生的交际效果会有很大的不同。而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尤其是诉讼法)中,则对这样的语言习惯给予了明确尊重和认可。[2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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