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领域即国家权力的影响相对较强,而社会力量、个人因素的作用相对较弱的社会领域,如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等。这些领域的主体,在与国家机关相对的意义上,可称其为“社会主体”。它们往往以独立主体的形式存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不具有严格的隶属、控制关系,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主体打交道。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其均在不同程度上为国家所控制而听命于国家。例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性质为国家所有,具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则受国家的财政和人事控制,因而其均得听命和服务于国家。但是与政府机关不同的是,这些社会主体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及国家机关,因而也不会完全听命于并受控于国家意志。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它们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像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进行了市场化、公司化的改造之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再受国家的直接指令,是故谓其“国有”而不再是“国营”。再如,普通高校多系国家所有并靠国家的财政支持以维系其运转,但教学研究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也无须听命于国家,只要其行为不与国家意志及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冲突即可。即便如此,国家意志对这些主体的行为仍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仍然是其基本使命。所以目前我国给这些社会组织都有专门的立法,如企业法、教育法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等等。但由于它们毕竟不是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这些主体还可以通过制定自治规范以管理自身及其成员的行为。比如企业一旦成立,其基本上就是在章程的规范下运行的。而高校则在更加典型的意义上体现了这种自治,在高校之中,教师职业道德、校纪校规等习惯法规范构成了其运转的主要依据,再辅之以学术自主的治学观念和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时下普通高校的自治性、社会性正呈扩张之势。[19](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