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便到了发达的“市民社会”阶段,高度自治的社会仍然会对习惯法有内在的需求。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依照法治精神,法律是社会的最高权威,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一旦选择受相关社会规范的约束,则其得履行相应的规范义务,而能够在贯彻法治精神的市民社会里承担实现这类自治功能的社会规范,就只能是各种各样的习惯法了。
有统计显示,1978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7.92%,而到2015年底已达到了56.1%,[18]大规模的城市化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因此,我国目前的不少城市居民都是由不同时期的“进城农民”转换而来,其本身就是传统习惯法的载体和适用主体。即便其在法律上的身份已经不再是农民而是市民,但是其思想意识和行为举止中仍然会受传统习惯法的影响。比如改革开放后通过上学、招工、打工以及做生意等途径进入城市并取得市民身份的人,其在城市的生活规矩往往具有双重性。作为市民,其要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与规范下从事各类社会活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但由于其生长于乡村,乡村文化中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不会随着其身份的转化而消失,而是以各种方式存在于他们生活之中。一个显著的事实是,每个生长在城市里的人的履历表中都有“籍贯”一栏,标注的是其本人或者其祖上从哪里来。同一籍贯的人彼此更容易形成文化认同和共识,其中就包括了原生于其籍贯地的习惯法。即便到了发达的“市民社会”阶段,高度自治的社会仍然会对习惯法有内在的需求。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依照法治精神,法律是社会的最高权威,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凡是属于法律放任的领域,便是人们可以自在自为的领域。当然,在这样的社会领域,人们仍然需要守规矩,只不过依照哪种社会规范安排自己的生活,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自己的意愿。一旦选择受相关社会规范的约束,则其得履行相应的规范义务,而能够在贯彻法治精神的市民社会里承担实现这类自治功能的社会规范,就只能是各种各样的习惯法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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