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比较。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第十七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者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的投标,应当废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投标控制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投标作为废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应当废标。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 部委第30 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www.xing528.com)
(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
(四)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格、业绩有降低的。
(五)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第二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计算每份投标文件的总分。该平均值可以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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