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2 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www.xing528.com)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 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二条 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四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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