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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汇编.上册:水利基建竣工项目概况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1.1不同类型的项目,其对应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尽相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征,选择适宜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C.1.2项目名称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全称填写。C.1.8质量总体评价应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对项目总体质量的鉴定结论填写。C.1.10建设成本应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汇编.上册:水利基建竣工项目概况

C.1.1 不同类型的项目,其对应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尽相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征,选择适宜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

C.1.2 项目名称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全称填写。

C.1.3 建设地址及所在河流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具体填写建设地址应包括所在的省、市、县和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名;所在河流应包括干流或支流名称。

C.1.4 建设性质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性质,即项目建设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或加固等填写。

C.1.5 概算批准机关、文号及日期应按审批机关的全称、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如概(预)算有调整的,按最后一次审批机关的全称、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并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具体说明原概算的修正情况及有关内容。

C.1.6 项目主要特征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按类型选择填列。主要指标有:

1 水库类。总库容、控制流域面积、坝型、坝体尺寸、溢洪道尺寸、闸门孔数、电厂总装机容量、干渠总长度等。

2 河道治理类。河道治理长度、控制流域面积、河道疏浚长度、新建涵闸桥梁个数、治理后河道行洪能力、排涝能力等。

3 堤防治理类。治理堤防长度、堤顶宽度、新建涵闸数量、护坡面积、治理后的防洪能力、行洪能力等。

4 行蓄洪区治理类。治理堤垸个数,堤防治理长度,新建涵闸、桥梁、排灌站数量,新建道路长度,新建避洪房屋面积,新建通信线路长度,治理后行蓄洪能力等。

5 水电站类。水电站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主厂房型式;主坝坝型、总库容、闸门型式、船闸型式及尺寸、发电机组、输变电线路长度等。

6 其他: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特征。

C.1.7 项目效益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及项目的不同类型,分别选用适当指标反映项目效益。

1 水库类:防洪控制面积,灌溉面积,年发电量,库区养鱼面积,居民、工业年供水量等。(www.xing528.com)

2 河道治理类:灌溉面积、保护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面积、保护耕地、增垦耕地等。

3 堤防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防洪标准等。

4 行蓄洪区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行蓄洪标准等。

5 水电站类:防洪能力,灌溉面积,年通航能力,居民、工业年供水能力,成鱼养鱼面积等。

6 其他: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效益。

C.1.8 质量总体评价应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对项目总体质量的鉴定结论填写。

C.1.9 项目投资应按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明细填列。概算数和实际数分别按最终批复的概算数额和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填列。实际投资按项目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总额填列,实际投资的明细项目按历年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汇总填列。

C.1.10 建设成本应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对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效益的建设项目,应将总成本在各效益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如防洪部分成本、发电部分成本、灌溉部分成本、供水部分成本等。

C.1.11 设计(计划)开工日期应按设计文件确定的日期填写;实际开工日期应按举行开工典礼的日期或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填写。

C.1.12 设计(计划)竣工日期应按批准的文件填写;实际竣工日期应按竣工典礼的实际日期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的实际日期填写。

C.1.13 设计(计划)主要工程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竣工验收工程量(包括未完工程)填写。

C.1.14 设计(计划)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消耗量(不包括库存量)的统计资料填写。

C.1.15 设计(计划)征迁补偿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征迁补偿中,永久征地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永久占地面积填列,如未办理土地占用证或尚在办理过程中,可按有关部门已认可的或实际永久占用土地面积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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