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工程师的有关培训管理工作,向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造价工程师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造价单位或造价工程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已批准的造价工程师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www.xing528.com)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四)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五)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造价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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