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 亿元(含2 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 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 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 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九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 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 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他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www.xing528.com)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 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他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五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 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 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二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